《香港警務工作》撮要報告系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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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基本法》,維持香港公共秩序的職責基本上落在警隊身上,而警隊亦正是香港主要的執法機關。
警察機動部隊及衝鋒隊是警隊具備半軍事力量的部隊。這兩支隊伍平日的職責是執行防止罪案工作和處理緊急事件,但當香港面對內部保安威脅時,它們便會轉化成內部保安組織,執行維持內部保安的職務。在沒有內部保安問題時,衝鋒隊每天都擔任機動巡邏職務,趕赴處理999舉報及突發事件如劫案、火災等。絕大部分警務人員入職後首五年內都要調往警察機動部隊接受訓練,使警隊能夠調動一批受過內部保安訓練的人員全日在街道上進行反罪惡巡邏。 此外,執行內部保安事務的其他專門單位計有特警隊、要員保護組,以及爆炸品處理課。支援這些專門單位是一些接受過專家訓練的自願專責隊伍(如警隊談判組、搜查隊,以及災難遇害者辨認小組)。這些人員都是在發出緊急動員令後從不同總區抽調前往的。這些受過專門訓練的專責隊伍成員是以擔任次要職務的形式執行有關專門任務。他們聯合組成一支額外的龐大專業支援團隊,在任何重大事件中都能提供充分協助。 就緊急情況作出機動性回應,並非單是個別專業單位的工作,亦是每名警務人員應有的責任。這顯示全體警務人員都受過充分及專業的訓練,能夠在任何時候奉召執行職務。 警隊也竭力為在香港舉行的國際活動提供服務,例子之一是二○○五年舉行的世貿香港部長級會議的保安工作。而在嚴重及有組織國際犯罪活動方面,例如偷運人蛇、持械匪幫,以及性質敏感調查等,警隊亦會採取地區及國際性合作和罪案情報分享等的策略以有效地對付跨國犯罪集團。 參考刊物(可於警隊圖書館借閱) * 香港警務處(2006)「建立夥伴合作關係 打擊罪案」,載於《香港警察年報2006》,12-23頁。
《香港警務工作》撮要報告系列(十一之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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