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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警聲
警務人員房屋福利系列之四
自置居所資助計劃


基本資格
  • 警員/高級警員—服務已滿二十年
  • 警長/警署警長—服務已滿二十年或到達警察薪金第二十一點(即警長頂薪對下一點),兩者中以最先日期計算。
  • 此計劃受配額限制。每年公務員事務局會發出通告,邀請在輪候表上合資格的人員申請。現時一名初級警務人員在符合資格後,大約須等候五年才可以獲准參加此計劃。

    申請方法—請參閱下列申請程序一覽表。

    資助詳情
    當正式加入此計劃後,參加者可同時申請以下兩種資助:

  • 每月領取自置居所津貼,最長可達一百二十個月。
  • 數額為(由九九年四月一日起):

    警員/高級警員 —$5,130

    警長—$4,580 - $5,130

    警署警長—$5,130 - $6,460

    庫務署每年四月一日會作出調整及公布新的津貼額。

  • 首期貸款數額為樓價的三成或該人員的二十四個月薪金,兩者中以數額較少者為準。

    限制條件
    有關人員必須遵守該計劃的條件,方可獲得資助。其中包括:

  • 一旦加入此計劃,參加者及其配偶必須放棄享受其他公務員房屋福利的資格;
  • 必須購買香港的住宅物業(包括居者有其屋和租者置其屋計劃下出售的單位);
  • 參加者並必須

    (i)入住該物業,並作為長期住所;

    (ii)不得出租該物業或讓他人居住而從中獲利;及

    (iii)必須為該物業的單獨或聯名業主。

  • 如申請首期貸款,貸款者須分期償還本金和利息,最長可分十年攤還。如該人員在呈遞正式申請書時,已年滿四十五歲,可選擇只攤還利息,本金於退休時在長俸內扣除。如欲查詢自置居所資助計劃詳情,請致電2804-1430或2804-1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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