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身處海外申請人須知

一般資訊

──適用於身處香港以外地區而未能親身到本辦事處之申請人(不論國籍)

簽發「無犯罪紀錄證明書」(俗稱「良民證」)是一項由香港警務處提供的收費服務。本處發出的「無犯罪紀錄證明書」,純粹是供有關人士申請各類入境簽證(包括旅遊、升學或居住等),或申請領養小孩之用。為任何其他目的而要求簽發「無犯罪紀錄證明書」的申請將不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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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手續及所需文件

二、申請人須將申請文件郵寄至以下地址:
香港灣仔軍器廠街一號
警察總部警政大樓十四樓
警務處處長(無犯罪紀錄證明書辦事處行政主任收啟)

三、申請人亦可安排代表,將申請遞交至上述地址或將申請放入設於香港灣仔軍器廠街一號警察總部警政大樓一樓的投遞箱內,不需另寫授權書。

四、申請人須呈交下列申請文件 (按此列印文件清單)。所有文件(除第3及第6項外)都必須呈交。建議申請人於遞交申請前,先參閱 常見問題

1. 已填妥的申請表格* 正本

(按此查看「樣本表格」)
2. 已簽署的同意接受套取指模書* 正本

(詳情請參閱下述第八段)
3. 申請人資料填報表* (選填)

(只適用於與簽證相關之申請)
4. 申請人的香港身份證(如為香港居民)/有效的旅行證件 影印本
5.

由有關領事館/移民局/政府部門發出的信件 影印本。信件須載有申請人的姓名及清楚列明該領事館/移民局/政府部門需要申請人的無犯罪紀錄證明書作審批用途;並且有該領事館/移民局/政府部門辦事處的郵寄地址,以接收由本處以掛號郵件直接寄到該辦事處之申請結果。 (詳情請參閱下述第九至十二段)

如信件為電子版本,申請人須提交其列印文本。

6.

證明該申請人與簽證主申請人的關係之文件 影印本,例如結婚證書、出生證明書等

(只適用於在上述第5項的領事館/移民局/政府部門信件中並未載有申請人姓名的情況)

7.

由申請人現居地執法機構/領事館替申請人印取的全套指紋正本。 詳細要求如下:

指紋印取機構

指紋表格上的資訊及補充證明要求

指紋表格及指紋要求

  • 海外執法機構
  • 領事館

資訊

  • 申請人全名
  • 印取指紋人員的姓名及職級
  • 執法機構/領事館的全名,並蓋上該機構的印章
  • 印取指紋的日期及地點

補充證明

  • 不需要

表格

  • 由本辦事處/海外執法機構/領事館提供的指紋表格



指紋

  • 包括申請人每隻手指的指紋:

    • 左、右手的四指平印
    • 左、右手的拇指平印

  • 獲海外執法機構/領事館授權的商業機構

資訊

  • 申請人全名
  • 印取指紋人員的姓名及職級
  • 獲授權機構的全名,並蓋上該機構的印章
  • 印取指紋的日期及地點

補充證明

  • 相關授權的書面證明

  • 申請人本人
  • 法律代表
  • 未獲海外執法機構/領事館授權的商業機構

不獲接納

8.

辦理申請費用每位港幣283元

申請人可以提交銀行匯票或香港註冊銀行發行及認可的個人支票以港幣支付申請費用,寫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為收款人及必須可以在香港銀行支付。申請人亦可以選擇將所有申請文件郵寄給在港的代表,由他帶文件來本辦事處辦理和繳費(現金/八達通卡/易辦事)*。

本辦事處不接受網上轉帳/電匯/電子支票以繳交申請費用。郵遞的申請包裹不應內附現金作繳費用途。

*所有申請人(包括申請人的在港代表) 到本辦事處辦理、遞交文件或繳費,均須預約。申請人須於預約時間至少一日前於網上預約系統 (https://www.obs.police.gov.hk/tc) 或致電 (852)2396 5351自動電話查詢系統辦理預約。未經預約的申請恕不受理。

申請人可預約未來60天內任何一個工作日的預約時段,除非該特定工作日的預約配額已滿。如期間有其他申請人取消預約,該空檔時段亦會即時供重新預約。

五、申請人如使用電子版本的申請文件,須自行安排其列印文本作提交用。本處不提供列印服務。有關可從上文第四段第1至3項下載的申請表格, 申請人資料填報表同意接受套取指模書,本辦事處只接受附有申請人親筆簽署的列印文本。整個申請程序不接受以電子方式遞交文件。

六、本辦事處收齊所需申請文件及費用後,會向申請人發出確認電郵。如文件不齊全,該份未能處理的申請會以郵寄方式退回給申請人。

七、如果申請文件非以中文或英文書寫,申請人另須遞交一份中文或英文譯本;該譯本需由簽發當局或政府認可的翻譯機構核實。


授權披露犯罪紀錄

八、申請人須簽署同意接受套取指模書 (上文第四段第2項),表明申請人同意香港警務處印取並保留其指模及授權香港警務處在不需預先諮詢其本人情況下向有關領事館/移民局/政府部門披露他或她的犯罪紀錄詳情。


處理申請所需時間及簽發證明書

九、如果香港警務處並無申請人的犯罪紀錄,本處會在收齊所需申請文件及費用後四星期內將「無犯罪紀錄證明書」以掛號函件直接寄給有關領事館/移民局/政府部門。申請人並不會收到相關證明書的正本或副本。

十、如果申請人有犯罪紀錄,本處會分別以掛號函件通知有關領事館/移民局/政府部門及申請人,表明不能就申請人發出「無犯罪紀錄證明書」,並且列出犯罪紀錄資料。

十一、倘若申請人正接受香港警務處/香港執法機構調查,或是香港刑事訴訟中的被告人,或是欠交罰款(包括交通違例事項) 的人士,其申請將不會進一步處理,直至有關事件結束。本辦事處將發出信件通知申請人其申請有待相關事件結束才會獲處理。當再沒有其他未完結事件,本處將依據上述第九及十段發出證明書或信函。

十二、申請人可參考香港郵政網頁以查詢郵遞所需時間,但請留意有關時間會受到目的地郵政服務的影響。


個人資料的處理

十三、申請人所提供的個人資料只會用作辦理其申請。他們有權以書面向香港灣仔軍器廠街一號警察總部警政大樓西翼十樓鑑證科總督察(支援)要求查閱及更正其個人資料。為收回辦理有關要求的行政費用,申請人可能須繳付影印所需資料副本的費用。在大多數情況下,有關費用與政府現時收取的影印費用相同。當辦理申請的過程完成後,所套取的指模及其他個人資料會在合理期間銷毀。


查詢

十四、如有查詢,請透過下列途徑與我們聯絡:

郵寄地址:

香港灣仔軍器廠街一號
警察總部警政大樓十四樓
「無犯罪紀錄證明書辦事處」

傳真:

(852) 2200 4321

電話:

(852) 2860 6558

*由於現時為申請高峰期,查詢熱線線路繁忙,請申請人盡量以電郵查詢。

電郵:

cncc-enquiries@police.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