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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資訊系統的缺點 編輯先生: 作為一位分區調查隊主管,我對存在於通用資訊系統的毛病深感不安。 在過去的十八個月,任何曾使用此系統列印控罪書的人員均會發現列印文件的右上角印有被告人的刑事記錄檔案編號。 假如法官看見這些資料,必會即時指責有關人員,因為案件主管是有職責確保這些資料在呈交法庭時已被刪除。 現時,我們採用打字機改錯帶塗去這些個人資料,不過我認為這種方法極不專業,也低估了法官的能力。 因此,我們把已塗去刑事記錄檔案編號的控罪書影印本提交法庭,但此舉並不配合警隊減少耗用紙張的政策。 我認為以上問題存在已久,警隊內人皆知曉。這可能是由於負責軟件設計的人員未能糾正這個缺點(或因沒有足夠財政資源支付這方面的工作),亦可能是警隊實際上有足夠資源,只是沒有為這缺點作出修正而已。我個人較為相信第二個可能性。 我身為一名督察,是有責任確保這些記錄已被刪除,但我們畢竟是人而非電腦,有時候會忘記塗去控罪書上的刑事記錄檔案編號。假如此系統的缺點能徹底消除,犯錯的可能性便不會出現。 我希望負責此系統的人員能及早糾正錯誤。 一名督察 回覆有關通用資訊系統的問題 編輯先生: 《警聲》讀者所提出的問題,通用資訊系統部早已知道,但原因並非如該位讀者指稱是由於系統軟件程式出錯,而是因為人員不正確地使用系統。 然而,由於系統本身也有缺點,就是沒有特定的字段供輸入「刑事記錄檔案的詳情」,以便在罪案簡報內顯示出來。所以,當刑事偵緝人員要輸入「刑事記錄檔案的詳情」時,便會將這項資料輸入「特徵」或「其他地址」的字段內,使「刑事記錄檔案的詳情」可以在罪案簡報內顯示出來。由於系統內有幾個特定的字段除了會在罪案簡報內開列之外,亦會在控罪書及與法庭有關的文件顯示出來,不應該在此類文件出現的「刑事記錄檔案的詳情」有時也會開列,引致法庭不滿的批評。 通用資訊系統部已將改善系統的罪案簡報擬備功能視為首要工作,並曾諮詢刑事偵緝人員及刑事部總部人員。結果建議的設計現屬「原型」階段。 新設計的原型在「個人資料」的畫面加入新「刑事記錄檔案的詳情」字段,以便這項資料可以在罪案簡報內顯示出來。這項及其他罪案簡報的增強功能原定於一九九九年中推出,但由於有些程式編制的工作較預期複雜,因而導致各項增強功能要延至本年底才可推出使用。 各人員請暫時容忍這項缺點,並可採用以下兩項簡單的步驟來避免問題發生。第一:不可在用以編製控罪書的字段內輸入一些會引起偏見的資料(例如:「刑事記錄檔案的詳情」),以免這項資料會在控罪書內顯示出來。第二:各刑事罪案調查隊的主管一定要核對所有送往法庭的文件。事實上,用打字機打出來的文件和電腦所打印的文件均需要人手核對。 各人員如有興趣了解更多關於罪案簡報增強功能的資料,請致電本人(電話:2860-2187)或向總區資訊通用系統科高級督察源永超先生(電話:2860-2138)查詢。我們樂於解答各人員的問題或與各位討論有關的意見。 通用資訊系統部警司麥偉基 〈〈 返回目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