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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學生旅費津貼的問題 編輯先生: 本人乃警務人員,有一名女兒在英國讀書,以往學生旅費津貼申請手續比較簡單,只須填寫一式兩份cp28A (Application for School Passage)便可,但只能向英航或國泰航空公司購買,機票價格較為昂貴,實在浪費公帑。 在一九九八年九月開始,政府容許公務員自行向航空公司或旅行社購買機票,並填寫CSB (SPA) Form及提供單據正本,以申請發還機票費用。 其實很多旅行社的旅行團收費都較一套來回機票便宜得多,可是公務員事務規例硬性規定申請發還機票費用的單據不能印有旅行團或印花字樣的記錄,這樣的規定令我們不能以較便宜的方法購得機票,實在是浪費納稅人的金錢。 警長 藍林財 回應有關學生旅費津貼的問題 編輯先生: 多謝該名讀者提出有關使用 "學生旅費" 的意見。不過,根據公務員事務規例,"學生旅費" 津貼是用來支付公務員的受供養子女往返香港以外地方就讀時旅費的實際開支,而該津貼並不可以用來支付機票以外的費用。 該名讀者的意見已轉交公務員事務局,所得回覆是 "學生旅費" 津貼乃實報實銷,不應用作消閒目的。故此可申請發還款項,只可相當於機票的實際價格。 人事部警司服務條件1 *本文只有中文版本 *These articles have Chinese version only. 〈〈 返回目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