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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警聲
授權書與個人資料

在現代社會進行商業交易或分期買賣貨品時,大家都會利用一紙「合約」或「信用狀」來維護雙方的利益。在訂立的文件中,買賣雙方都要遵守大家認為合理和可行的條款,這樣可以保障雙方在簽署合約後,一旦發生不必要的爭拗時便有所遵從。

上述的文件內亦加上了私隱權條例,讓雙方明白到在進行審核時,可以根據已簽署授權書下轉移相關的資料往另一機構查證。這個程序是合理和合法的,所以各社員應該據實填報,便不會節外生枝。表格上附有的聲明字句,經簽署確認後亦同樣有效,敬希注意。以下乃一段聲明書的例子:

「本人聲明:本人在此申請表內所填報的資料,均屬完整及正確無誤。本人了解如果本人在申請過程中提供虛假資料,將遭紀律處分。而所獲得的貸款,亦可能以一次清償的方式從本人月薪中扣除。」

「本人特此授權警務處處長,倘若香港警察儲蓄互助社提出要求,警務處處長可將本人是次貸款以及預支薪金的資料,向該機構透露。本人亦特此授權香港警察儲蓄互助社,倘若警務處處長提出要求,該機構可透露本人任何信貸帳戶的全部資料。」

而本社承諾會遵守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1) 只為直接與其職能或活動有關的合法目的,以合法及公平的途徑收集個人資料,資料的收集只該足夠達到該目的但不超乎適度。

2) 社員申請享用本社提供之服務時,需提供個人資料,但提供該等個人資料純屬自願性質。假若社員沒有提供足夠資料,本社可能無法處理該社員的申請。

3) 採取所有切實可行的步驟,確保有關的個人資料準確、不會保存超過所需的時間,並且不會受到未獲准許或意外的翻閱。

4) 對於資料的使用,包括披露或轉移,只限於收集資料所要達到的目的或直接與其有關的目的,但如獲得資料當事人的訂明同意或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八部豁免則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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