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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還往返住所及
辦事處的部分交通費



自今年七月一日起,在發還以公共交通工具往返住所及辦事處的部分交通費時,按《公務員事務規例》第732條所規定的不能申領數額,每程來回行程由10.8元增至11.4元,另外每程單向行程由5.4元增至5.7元。

至於特別為居於港島或離島而工作地點位於屯門、元朗或兩地之間的公務員而設,涉及使用中環至屯門飛翔船的發還交通費安排,可發還的交通費淨額自今年七月一日起維持每程來回行程27元。這數額是根據《公務員事務規例》第732條扣除不能申領數額後可發還的淨額。如果有關人員在由住所往辦事處途中,須乘搭交通工具由住所往中環,以及由屯門市中心朝元朗方向往工作地點,則仍須沿用現時按最便宜路線發還交通費的安排。

如對《公務員事務規例》第732條的內容有任何疑問,可致電職員關係熱線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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