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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警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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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舍車位非服務條件之一

編輯先生:

本人居於黃大仙紀律人員宿舍。我首先表明,我是以計分方式獲編配到一個宿舍車位。閱讀《警聲》第六六六期林志光先生對於宿舍車位問題的一些感受後,我想在此作出一些回應。

林君的工作地點為上水警署,為方便上下班,使用私家車代步,卻未能如願取得合法泊車證。本人深明未能把自己的車輛泊在居住的地方,是一件非常困擾的事,因此對林先生寄予同情。然而,這個車位分配制度,是管方經過多方面研究,得到大部分人認同及認為可行而成立的,參與的人便要遵守這個規則。

據知,黃大仙紀律人員宿舍內有一些紀律人員駐守更為遙遠的地方,例如:沙頭角、流浮山、大嶼山、離島等。這些同事,也是默默地接受這個制度下所出現的負面影響。而本人亦深信,在申請宿舍時,人員必定知道自己的上班時間、工作地點,才作出選擇;尤其是要二十四小時輪班的同事,必定會考慮到上下班時,往返工作地點的時間和交通問題。

部門宿舍組發出可申請宿舍通告時,是沒有提供車位的申請的,而各位居住宿舍而又可泊車的人員,亦沒有交車位租金。車位只是部分宿舍的附屬設施,如果把車位也當是一種福利,那麼政府便要租車位給一些位於私人屋苑,例如綠楊新、德福花園等宿舍的人員。同時,亦要列明有車位這項福利作為服務條件之一了。

對於上水已婚警察宿舍合作社的泊車問題,本人覺得就像人員為了工作把車泊在警署一樣(如警署能有足夠車位提供)。至於追更的問題,本人深信紀律部隊的每位人員,從拿取制服的第一天,便知道作為紀律部隊的一分子,是要付出這代價。


黃人仙紀律部隊宿舍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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