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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遺屬撫恤金計劃退出困難 編輯先生: 本人現有些關於公務員撫恤金計劃的問題。我於1982年加入警隊,同時亦加入撫恤金計劃,而這項計劃於大約1992年時取消了一些參加者;但當時本人並無退出這計劃,因我當時所扣款項並不多。 近年本人發覺參與這計劃所扣的款項(約每月七百五十元),可以用來購買一些其他保險公司的計劃,更可令我及我的家人受惠;於是本人致電人事部查詢,希望可以退出有關計劃,可是我所得到的回覆很是失望,那裡的警官說我只可與妻子離婚或變了單親才可退出。
我想問這計劃只是一個自願參與的計劃,為何我想退出亦要這「駭人」的條件呢?我相信警隊內有很多同事亦與我存有相似的問題,希望有關部門能夠作出妥善的處理。
機動部隊"H"連警長
編輯先生: 自1993年2月1日起,所有在職及新入職公務員可自由選擇是否參加尚存配偶及子女撫恤金計劃或孤寡撫恤金計劃。根據1993年總部通令第8號第18段及公務員事務科通告第4/93號第5段所載,尚存配偶及子女撫恤金計劃與孤寡撫恤金計劃的合資格成員,只可在下述三個情況下停止向參加的計劃供款: (甲)在1993年2月1日已參加尚存配偶及子女撫恤金計劃或孤寡撫恤金計劃的在職人員,可於1993年2月1日之後6個月內; (乙)已參加尚存配偶及子女撫恤金計劃而不擬退出該計劃的在職人員,以及新加入該計劃的成員,可於離婚或喪偶後6個月內;或 (丙)已參加孤寡撫恤金計劃而不擬退出該計劃的在職人員,可於離婚或喪偶或已喪偶而最後一名子女不再符合領取撫恤金資格的日期後6個月內。 由於李警長未有根據上述(甲)項所列期限屆滿前停止供款,故現時只可依照餘下(乙)或(丙)項的情況方可停止向參加的計劃供款。
人事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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