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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員關係 2866-7519 「海外教育津貼簡介」 在681期《警聲》的職員關係專欄,我們曾經介紹「學生旅費津貼率」。有鑑於有些同事會安排子女往海外升學,所以我們今期會為大家介紹「海外教育津貼」。 正如「本地教育津貼」一樣,「海外教育津貼」也是一項公務員福利,但只適用於1996年8月1日前加入政府服務的合資格海外僱員及本地僱員。對合資格的海外僱員來說,他們的子女必須在原籍國家入學方可享有津貼,而本地僱員的子女必須在英國升學才能受惠。 領取「海外教育津貼」者,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 年齡介乎九歲至十九歲的公務員子女才能領取「海外教育津貼」(按:在特殊情況下,例如公務員子女是傷殘或弱智人士,公務員事務局局長可以酌情讓九歲以下的學童領取有關津貼)。 (二) 申請人子女必須為全職學生(相對於兼讀而言),而就讀學校必須獲得香港政府確認。 (三) 在同一時間內,一名公務員最多只能讓四名子女享有「海外教育津貼」。 此外,「海外教育津貼」視作可課稅的收入,申請人夫婦必須避免享有雙重福利。 目前,每名在英國就讀小學而獲得「海外教育津貼」的公務員子女可以得到的全年最高津貼額為7,434英鎊;在英國就讀中學及大學者則可獲得為數9,138英鎊的最高津貼額。以上津貼稱為「寄宿津貼」,適用於在海外學校就讀並寄宿的公務員子女。如果他們並非在學校寄宿,而父母亦非在當地居住,則只可以領取全年最高津貼額為1,289英鎊的「日校津貼」。 此外,領取「寄宿津貼」的公務員,必須負責有關寄宿學費的百分之十,餘下的百分之九十則可由「海外教育津貼」支付。
領取「海外教育津貼」的同事必須先行繳付每學期的寄宿學費或日校有關費用,然後向政府申請發還該等費用(有關申請表格的編號為OEA1, 2, 3, 3A, 4及5)。如欲查詢進一步資料,請致電人事及聘用組(電話:2860-3616及2860-3668)或職員關係課熱線2866-7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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