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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員關係 2866-7519 退休後任職 各位行將退休或已經退休的同事是否知道退休後可否隨意接受任何機構聘用?工作性質有否規限? 根據《退休金條例》(香港法例第89章)及《退休金及有關利益條例》(香港法例第99章),領取退休金的退休公務員,如受僱於下列公共機構,退休金將暫停發放:
(1)醫院管理局 (9)職業訓練局
(2)香港城市大學 (10)房屋委員會
(3)香港浸會大學 (11)香港金融管理局
(4)香港理工大學 (12)香港教育學院
(5)嶺南學院 (13)立法會行政管理委員會
(6)香港中文大學 (14)申訴專員公署
(7)香港科技大學 (15)平等機會委員會
(8)香港大學 (16)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 假如你在退休後兩年內(行政長官可指定需要更長的時間),從事下列活動: (a) 自行經營生意; (b) 成為一間公司的董事; (c) 合股經營生意;或 (d) 受聘為僱員, 事先沒有獲得行政長官書面批准,而行政長官又認為你所經營或合股經營的生意、或有關的業務、或受聘的工作主要在本港進行,行政長官可下令暫停發放你的退休金或津貼。因此,如你想從事以上活動,必須事先向警務處處長申請批准。 假如你是第一標準薪級的員工,你已獲准退休後在外間機構工作。但假如你是首長級(總警司或以上職級)人員,在退休後最初兩年內,或由行政長官決定的更長時間內,擔任「任何」有薪工作,必須通知公務員事務局。 請各行將退休或已經退休的同事注意上述規定。如有疑問,請致電公務員事務局退休公務員福利組。 (地址:香港中環雪廠街中區政府合署西座十樓1009A室,電話:2810-2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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