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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退休後任職的問題 《警聲》接獲退休警長郭宇樂來信,就退休後任職提出數項疑問,以下為人事部的回覆: 退休後任職時暫停發放長俸的安排 現時公務員事務局會向所有準備退休的公務員發出指引,提醒他們日後若受僱於資助機構,而該等機構是屬於公共機構(*請參閱編輯註釋)的話,則當局會暫停發放其退休金。公務員事務局並要求所有退休公務員在退休後兩年內如在本港受僱,需將獲聘用一事向庫務署署長呈報。現時,公務員事務局正就暫停發放退休金的政策進行檢討。 退休後任職的申請時限 為使批核當局有足夠時間處理申請,公務員事務局建議最適當的時間應在開始從事業務或就業當日起計最少一個月前提交申請,否則申請可能無法及時獲得處理。處方亦明白未必所有申請人都可在上任新工作前一個月提出申請,故在審批時會按個別情況彈性考慮接納申請與否。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 《強積金計劃條例》(第485章)第4條第(1)款中指明獲豁免的人士包括《退休金條例》(第89章)或《退休金及有關利益條例》(第99章)所適用者。 但豁免僅適用於源於上述條例的僱用的有關入息。由於第89章或第99章並不適用於退休後以合約重行受僱或從事其他工作期間所得入息,所以有關人士並不會獲豁免於強積金條例的管限。強積金管理局亦清楚表明重行受僱之退休公務員不會獲豁免。 人事部警司(服務條件)趙蟾雄 (* 編輯註:該十六個機構分別為醫院管理局、 香港城市大學、 香港浸會大學、香港理工大學、嶺南大學、香港中文大學、香港科技大學、香港大學、職業訓練局、房屋委員會、香港金融管理局、香港教育學院、立法會行政管理委員會、申訴專員公署、平等機會委員會以及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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