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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警聲

報讀進修課程
發還學費的規定


根據公務員事務規例第1010條,修讀與職務有關課程的人員,可申請發還部分學費及考試費用。由於本地職業訓練撥款已全部用盡,上述發還款項的安排於去年十月暫停。新的財政年度於今年四月開始,訓練部現獲新的撥款作上述用途。

已實任為常額編制或服務滿一個任期的人員,均有資格根據上述規定提出申請。不過,修讀的課程必須直接與人員現時的職務有關。如人員欲申請發還款項,可在課程開始前向訓練部總部提交申請。完成課程後,人員必須提出證據證明在考試中已取得合格成績;如課程不設考試,則需證明出席率達百分之七十。

人員可在訓練部支援科網頁瀏覽申請手續及下載申請表格。至於有關教育機構舉辦課程的詳情,人員則可以在支援科網頁所載的超文本連結上一按,便可即時取得部分本地大學提供的最新課程資料。

為促進個人發展和增強專業知識,訓練部鼓勵人員自強不息及終身學習。如需要有關訓練資助的資料,請致電2882-7054與總督察(支援)(訓練)關翠貞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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