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咭已成現今社會不可缺少的隨身物品,有些人錢包內的信用咭數目可能比現金還要多!無可否認,善用信用咭能夠帶來很多方便。但這種便利往往增加持咭人的消費意慾,更令到一些節制力較弱或理財不夠謹慎的人胡亂消費,以致入不敷支。
在使用信用咭時,除了要有正確理財態度外,亦要了解發咭機構就有關追收欠款而引致的費用及開支所訂下的條款,以及信用咭欠債利息計算方法。首先讓我們了解一般發咭機構訂下的賠償條款。
一般而言,信用咭合約會包含類似以下的賠償條款:
1.彌償條款-規定持咭人須彌償發咭機構因追收欠款所引致的全部費用及開支。
2.全數補償條款-規定持咭人須全數補償發咭機構因追收欠款而引致的費用及開支,包括收數公司的收數費及律師費等等。
總括而言,持咭人如遲遲拖欠信用咭還款,不單要繳付高利息,還可能要繳付昂貴賠償費用予發咭機構。因此,大家使用信用咭時要確保有足夠還款能力,準時清還欠款,避免欠款積壓而陷入經濟危機。
下期我們將會探討信用咭欠債利息計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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