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今期與大家研究信用咭欠款利息計算及有關收費。以下為一般信用咭發咭機構對於持咭人未能依時繳清信用咭透支現金及簽帳消費的利息計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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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咭透支現金 |
簽帳咭(消費欠款) |
計算利息日期 |
一般由提款當日起計算 |
如到期付款日仍未繳清,利息會提前至掛帳日。而任何新簽帳單會即時計息。 |
年息 |
由21.9%至36%不等 |
由21.9%至30%不等 |
手續費/罰款 |
約10至20元或最低收費(約30至70元) |
逾期罰款約為最低還款額的5% |
額外收數費 |
發咭公司除將追收欠款所引致的全部費用及開支外,持咭人還需支付總結欠的20%至35%作為發咭公司追收欠款的行政費。 |
發咭公司除將追收欠款所引致的全部費用及開支外,持咭人還需支付總結欠的20%至35%作為發咭公司追收欠款的行政費。 |
發咭機構的循環利息計算方式各有不同,雖然一般會分為結帳日及客戶繳款日,但有些機構的循環計息方法會將本金部分包括未付帳款及上月消費未還部分;有些機構甚至會加上本月的新帳,循環的起息日有的從繳款日起計算,也有以結帳日或墊款日起計算,而循環的年利率可高達36%。
在利息計算基準方面,有些發咭機構會採用單息計算,即是先扣除累計未償還利息,才計算應付利息;有些則以全部欠款額計息,即如有未償還的累計利息,也會一併計算,達到複息效果。在此情況下,如果名義上年利率為24%,每月複息的年利率即為26.8%。
由於發咭機構採用的計算方法往往複雜難明,例如:不同的計息日、單息、複息及種種不同的手續費及罰則,持咭者如未能每月準時清還現金透支或消費簽帳額,最後需要付出遠遠超越實際的借貸或消費成本,亦可能引致負債纍纍。因此大家要理智地使用信用咭,在消費時要根據既定的原則以及考慮負擔能力。
另訊:初級諮議委員會於三月十三日舉行會議,會議記錄已經上載警察內聯網『報告及資料/會議記錄/警隊層面的會議』。會議討論事項如下:
J8/1990 警隊康樂設施
J1/1986 初級警務人員的署理職位
J5/1996 檢討工作時數
J2/2000 初級警務人員
輪流調職政策的檢討
J10/2000 將初級警務人員在晉升
遴選事宜的評審分數公開
J11/2000 候命執行緊急任務
J1/2001 有關初級警務人員 調職的運輸安排
J2/2001 為警區特別職務隊或執行便裝職務的
軍裝部人員提供特別型號的左輪手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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