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豐盛街警察宿舍泊車證申請事宜

(一)在二月中我參閱等候抽籤名單,見其中六名申請者的申請日期是二月十四日,與其他的不同。而其中一名住客的分數更高達39.667分,理應可透過計分方式獲分配泊車証,於是便致電宿舍組查詢,答覆是該六名申請者在遞交申請表時被錯誤放置一旁,至公布後才發覺,所以便將他們的申請放置在抽籤名單上。由這事件可見下列各點:

(1)遞交申請表的方式出現問題;

(2)該名高分住客的申請既然被接受及安排在抽籤名單上,理應以計分方式得到車位,並將在先前計分名單上的最後一名獲證者擠出至抽籤名單上;

(3)接受申請的通告清楚寫明宿舍組於收到申請表後會發出核實書,該六名住客如沒有收到核實書,是有責任向宿舍組查詢的。

(二)在宿舍的通告板上有一則通告指出在二○○○年的申請截止後,所有後來的申請是以日期作排列次序。

而二○○一年的泊車証則由居民協會主席商議後通過,所有逾期遞交的申請表一概不被接受。我就該通告與豐盛街警察宿舍居民協會主席聯絡過,得知該會已於去年八月解散,即是說該會的主席並沒有參與是次決定,但為何又將該項決定「強加」在豐盛街的申請程序當中呢?

(三)在第697期《警聲》中,宿舍組指在截止後不接受申請的原因是不希望對其他輪候者不公平,但其實在下列各點已見對他們很公平了:

(1)輪候是透過計分排列,而並非抽籤的;

(2)截止日期後的申請人,很明顯已錯過了以計分和抽籤的方式分配停車証;

(3)其後才搬入宿舍的申請者,在「宿舍住齡」方面的計分已受到歧視。

(四)各宿舍的申請日期不同,造成混亂和加重宿舍組的工作量(例如:抽籤場地的安排)。所以警察宿舍的泊車證應訂定劃一的截止日期,這可減省安排場地和出席人員的次數。

一名警署警長

宿舍組回覆

宿舍組於二○○○年十二月四日透過豐盛街紀律部隊宿舍管業處,向第一座住戶發出信件,通知合資格住戶可於截止日期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或之前,向管業處遞交二○○一年泊車証申請。

適逢當時管業處出現人事變動,部分住戶所遞交的申請表有所遺失;直至本組發出計分及抽籤人員名單時,該些住戶才發現並即時通知本組。

經調查及了解原因後,本組決定接受該等住戶重新遞交的申請表格。但為免出現混亂及影響成功計分者名單,本組只允許他們參與抽籤。如因這個特別安排而對其他申請人造成不便,宿舍組深感抱歉。

為避免類似事件再次發生,本組已叮囑各宿舍管業處必須小心處理每份申請表,並須為申請人即時登記及簽署作實。

二○○○年十一月三十日的警司(職員關係)與已婚警察宿舍居民協會主席的會議席上,曾討論過現行的宿舍泊車政策。

有與會者認為過去有部分宿舍住戶在截止申請日期後才提交申請,但由於他們年資較長,所以大多能排列在後補名單中較優先位置,很快便取得泊車証。

為避免「插隊」的情況出現因而影響正在後補名單上等候的住戶,經商議後,與會者一致同意由二○○一年開始,所有在截止申請泊車証日期後才買車或新遷入宿舍的申請均不會受理。由於當時豐盛街宿舍居民協會經已解散,所以並沒有代表出席是次會議。

在一般情況下,會議席上任何有關宿舍政策一經敲定,便會在所有宿舍同時推行,而並非由個別宿舍決定。

如《警聲》讀者有興趣再次成立居民協會,以便能參與每三個月由職員關係課舉行的宿舍居民協會主席會議,請盡快向黃大仙警區訓練及職員關係主任查詢有關重新成立居民協會的程序。

宿舍組已計劃在二○○二年年中對現行分配宿舍泊車証政策進行檢討,屆時,會一併考慮「一名警署警長」在信中末段所提出的建議及其他人員的意見。

警察宿舍組警司黃素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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