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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少青少年犯罪建議

(信件摘要)

前任財政司司長曾蔭權在本年度的財政預算,建議增加撥款及人手去協助減少青少年罪案;警務處處長曾蔭培亦表示會在本年度增加三十三名警長到學校輔導問題學生。

我非常贊成以上的方法去解決日趨嚴重的青少年問題,除了增加各項輔導青少年的計劃外,政府可否想出其他辦法呢?

在此提出一個建議,政府能否給予一個希望,給一群曾觸犯輕微罪行(例如店舖盜竊及打架等)的青少年一個重生的機會。這群青少年當中,他們都知道留有案底是一世也不能磨滅的,就算將來他們為社會做任何有意義的事,也不能補救少年時所犯的愚蠢錯誤。其中亦有一些思想極端或不智的青少年,往往會想既然這案底是不能磨滅的,那為什麼還要做好人,因為他們認定自己是被標籤的一群,根本就不會被社會接受,隨之他們便會變得更壞,以此作為藉口而投向黑社會或有不負責任的心態,因為他們缺乏一樣東西,就是「希望」。任何人都需要有希望,才有目標。

我建議有關當局釐定一項政策,給予一群曾經犯過罪的青少年,例如青少年的刑罰少於三個月監禁或一萬元罰款,假若他們在出獄後的七年內沒有再犯任何罪行,案底便會徹底消除,這建議與現有的「罪犯自身計劃」不同,因現有計劃不能把案底徹底消除。而我建議的自我守法年期也較長,若在七年內他們能守法,我想他們再犯法的機會不大。這建議亦可協助一群不受惠於警司警誡計劃的青少年及可提醒他們如果再次犯法,即不可再受惠於此建議。

毫無疑問,政府把資源放在輔導方面是會有成績的,但若政府能同時推行我這個建議,不是更好嗎?除可向這群青少年作出輔導外,更可給予他們希望,令他們知道政府及社會是會接受及包容他們的過去,而不應該放棄這一群青少年。

最後,這項政策一經推行,便不需再使用公帑,不是更有經濟效益嗎?

警員陳志偉

刑事部回覆

多謝陳警員的建議。

現時,年齡在十八歲以下的青少年罪犯可根據警司警誡計劃處理而不會被起訴,詳情可參閱警隊程序手冊34-08。另外,根據《罪犯自新條例》(法例第二百九十七章第二節):

凡個別人士-

(a)不論在該條例生效之前或之後在香港被定罪,但並未因此被判處監禁超過三個月或罰款超過一萬元;

(b)在此以前不曾在香港定罪;及

(c )經過三年時間並未在香港再被定罪,則-

(i)除條例有規定外,在任何程序中均不得接納傾向顯示他在香港曾被如此定罪的證據;

(ii) 就他以往的定罪、罪行、行為或情況而向他或向其他人提出的有關問題,或加諸於他或其他人的有關披露該等定罪、罪行、行為或情況的義務,均須視為並非指該項定罪;及

(iii)該項定罪或不披露該項定罪,均不得作為將他從任何職位、專業、職業或受僱工作撤除或排除的合法或正當理由,亦不得作為使他在該職位、專業、職業或受僱工作上在任何方面蒙受不利的合法或正當理由。

我們同意給予罪犯自新機會的重要,除了對自新人士作出保障,我們亦要在執法上作出適當的平衡,而現行法例對於自新人士的保障已經足夠。

警司(刑事)(支援)朱明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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