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預防投訴警察委員會系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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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投訴警察課警署警長呂德寧提供) 每當有人問我有關如何處理投訴警務人員的個案時,我都會毫不猶豫地回答:「我們會記下投訴內容和有關人士的資料,然後向值日官報告,再由值日官開一個檔案,轉交投訴警察課接辦。」 其實,以上的做法是內部對處理投訴警務人員事項的既定程序,我們必須依循。但仔細想想,如果只是擔當一個記錄和匯報案情的角色,何須由一個警佐級或以上人員去辦理,又何須他們親自到場處理投訴呢?我們可以多做一點什麼呢? 市民投訴警務人員,很多時是因為雙方在意見或立場上發生磨擦。由警佐級或以上人員處理這些糾紛,原因不難理解,是市民覺得上級對下級人員有懾服力,情況就如顧客跟店員意見分歧時,總會找後者的上司協助解決問題一樣。 我們處理投訴糾紛時,其實可以同時兼任不同的角色。其一,我們代表著警隊向市民解答有關法律和警務程序的疑問。其二,我們也充當「和事佬」,用我們的經驗、知識和地位,積極地找出問題的根源,然後協助消除誤解或舒緩不滿。若斡旋成功,不但可以迅速解決投訴,又可避免有關同事要承受不必要的調查壓力,更可為警隊節省資源。 讀者或許會問,我們這些「和事佬」對解決投訴是否一定有幫助呢?答案當然是:「不一定」。不過,我們若能積極去多做一點點,總較只做一個因循的記錄匯報者更有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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