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預防投訴警察委員會系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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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委員會委員暨田心分區警署警長李家陞提供) 有一天,在乘坐小巴回家的途中,聽到一名乘客在忿忿不平與人談論著一件事,由於內容涉及對警察執法的不滿,我不由得豎起耳朵,留心細聽。話說有一天,該名乘客看見一名貨車司機剛離開貨車把貨物搬進一商場,不消一分鐘,一名警員便上前欲作出票控,與此同時,司機亦回來,並懇求給予機會,惟警員仍堅持票控他。那位目擊事件的乘客對此頗感不滿,認為警員太不近人情,小巴司機亦禁不住附和,指出一般來說警員多會等候數分鐘,當司機仍未出現把車駛離時,才會發出告票,對於該名警察的行動,司機認為是不當的,那警員應被投訴,他的言論立時獲得其他乘客的支持。雖然只是生活中的一個小小片段,但因其關乎警隊的聲譽,難免觸動了我的神經,並且引發了我的一陣深思。 到底在執法與人情間,前線警務人員該如何取得平衡呢?事實上,我們檢控違例司機是無可厚非的,這是「按本子辦事」,但何解卻惹來市民的非議?我個人認為,在執法時,警務人員有時是需要有彈性的,尤其在這個年頭,市民為了求得免費餐盒,甘受日曬雨淋之苦,可見,十元八塊已是有血有汗,更何況是數百元的罰款呢?不近人情的堅執,惹來的民怨,絕對是可以理解的。我曾經處理過幾宗關於對違例泊車檢控的投訴,投訴事件的共通點都是-投訴人把車泊在不阻礙人車往來的非合法泊車位置,且時間不長,但最終均遭票控。我覺得既要秉公辦事,又要兼顧市民的感受,警務人員可按實際情況而循序漸進地作出有等級性的干預或行動,例如在處理違例泊車這類輕微的違法事件時,在情況許可下,若違例車輛不阻礙交通,便可指示司機將車輛駛往適當的位置停泊,給予機會;而對阻礙交通者則先加以警告,如對方不加理會,便不應手軟;當然,對於那些罔顧他人安全的人士,我們就不須手下留情了。我相信這樣的做法,定能獲得市民的信服。 我們在處理交通違例案件時,應依照「靈活執行交通法例政策」,在可施行酌情權的地方,可以考慮警告代替票控,減輕市民的壓力和警民間的磨擦,提升警隊的親民形象,讓大眾感到警務人員對民情的體察,改善警民關係。 總而言之,我們在前線執法時,經常會遇到大小不同性質的事件,須要靈活妥善地應變處理,既要合乎理,也要合乎情,若毫無彈性,只按本子辦事,只會招致民怨沸騰,警民對立,失去警察為市民服務的基本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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