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領新警隊退休紀念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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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警隊退休的人員(被迫令退休者除外),只要符合警隊程序手冊第十一章十節內所列領取警隊退休紀念品的資格,若其離開警隊的日期為二○○三年六月二十四日或之後,均可領取新款水晶座警隊退休紀念品。

新退休紀念品已於二○○三年十月一日之後的總警區或警區的頒授典禮中頒發與合資格的退休人員。

凡符合資格而因以下理由而未領取新款紀念品的人員,均可在本年八月三十一日或之前到人事服務科申請補領:

*曾出席其總警區或警區在去年十月一日前為其舉辦的頒授典禮,而只領取了舊款(木盾)紀念品,或

*因任何理由未能出席在去年十月一日前為其舉辦的頒授典禮,而未能領取任何退休紀念品,或其後只曾補領舊款紀念品。

人員因未能出席在去年十月一日之後為該人員舉辦的頒授典禮,而未能獲頒新款紀念品,則應向其總警區或警區領取新款警隊退休紀念品。

詳情可致電2804-1105與就業輔導組高級督察郭唐笑琪;或2804-1127與就業輔導組助理文書主任李小梅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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