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考慮於深夜探訪市民時,要作出衝量,視乎情況是否必要及有否其他更可取的做法。 |
(二) |
當深夜探訪市民是必須時,應確保有充分理據支持。 |
(三) |
如有充分理據支持下作出深夜探訪決定,亦須在兼顧行動需要時,盡量減低對市民的滋擾。 |
(四) |
疑犯被捕後但偵查工作尚未完成,可獲准警察保釋,案件主管或值日官須確保已設法在初次保釋期間完成調查工作。 |
(五) |
證明調查工作有需要延長警察保釋期限,必須由總督察或以上人員批准。 |
(六) |
如獲准保釋的人到期向警方報到而仍沒有足夠證據提出起訴,便應將他無條件釋放,而不是延長期限。 |
(七) |
警察保釋者於指定時間報到時,接見人須將報到者之身份證與Pol. 40的資料核對,以核實報到人士身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