醒目警察小貼士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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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財物

一. 當值期間接獲任何財物,應記錄財物詳情,並要求拾獲者於記事冊內簽名確認。

二. 如該人拒絕簽署,則須於記事冊內,註明此事及拒絕理由。

三. 回署後,接獲的財物應按照警察通例規定,在通用資訊系統內作出記錄。

四. 任何案件之財物,應盡快交由財物管理人員存放在警署內的安全地方。

五. 如案件財物擁有人要求發出收據,無論口頭或書面要求,都應交分區助理指揮官(行政)或處理財物的督察級人員處理。

六. 在搜屋後如要檢走財物,主管搜查員須確保屋主或佔用人或其代表在記事冊內簽署確認一份財物清單。

七. 如屋主或佔用人拒絕確認財物清單或未能找到適合人士簽署,主管搜查員須在檢走財物的記錄上加簽。

八. 於公共房屋調查死因,並於死者空置住所內檢取財物時,案件主管可向有關屋管理處尋求協助,在檢取財物時作出確認。

九. 處置案中證物,包括現金,須在法庭發出指令六星期後,盡快完成處置。

(由投訴及內部調查科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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