醒目警察小貼士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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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監會觀察員計劃

(一)引入警監會觀察員計劃旨在加強警監會在投訴警察制度中的監察職能。

(二)警監會觀察員是由警監會委員或社區領袖擔任。

(三)警監會觀察員的職責是觀察警方調查投訴的過程是否恰當和公正無私。

(四)警監會觀察員為確保調查公正無私,不會干預調查人員的會見。在會見進行時,觀察員不得向會見人員或會見者提問,亦不得發表個人意見。

(五)警監會觀察員於每次觀察後,他們須向警監會秘書長提交報告。如報告有提出任何不妥當的情況或良好表現,警監會會向投訴警察課提出質詢或稱讚。

(六)警監會觀察員於觀察過程中取得的一切資料,均須保密。如未經資料當事人同意,有關資料不得向警監會和投訴警察課以外的其他人士或機構透露。

(七)人員已約定會見時,如獲知有警監會觀察員前來觀察而又不清楚此計劃,他們應在會見前細閱警監會觀察員計劃的小冊子,以了解警監會觀察員的職責。

(八)人員可從任何警署、投訴警察課和警監會獲得這計劃的小冊子。

(九)安排會見的人員如早獲知有警監會觀察員前來觀察,他們應在會見前與會見者再次確定會見時間及日期,並須在檔案內作適當記錄。

(十)在第(九)項的情況下,若會見的細節突然更改,例如會見時間更改、會見取消、會見者遲到等情況下,人員應盡快通知警監會或觀察員以另作安排。

(本系列由投訴及內部調查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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