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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我因為打網球,弄傷了右手,醫生建議給我五天病假。但我休息了三天後,覺得已經康復,而且我也不想呆在家裡,無所事事,於是我便於第四天回警署取消病假,繼續完成我手頭上的工作。可是,上司還要我再提供醫生證明,否則我便不能上班。其實我已經不想再放病假,為什麼我卻不能自我取消病假而繼續上班?」

小貼士:根據《公務員事務規例》第1273(5)條的規定,人員可在已獲准放取的病假期間屆滿之前回任,但必須提交醫生證明書,以證明他的健康狀況適宜執行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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