醒目警察小貼士系列
委任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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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只要擬進行的工作能容許人員將委任證妥為保管,警務人員在任何時候都應隨身攜帶委任證。

(二)便衣人員與巿民接觸時,不論是否當值,在行使警察權力時,必須表明身分及出示委任證。

(三)如市民提出要求,軍裝警務人員須出示委任證,除了三種情況。

(四)第一是「情況不容許」出示;第二是「出示委任證會影響警隊行動及/或危及有關人員的安全」;或第三是「要求不合理」。

(五)如軍裝人員在上文四提及第(一)及第(二)的情況下,未能按要求出示委任證,人員其後待情況許可,便應即時出示委任證。

(六)如警務人員未能出示委任證而原因是「要求不合理」或最終未能遵辦,人員必須在記事冊說明原因。

(七)如由一隊軍裝人員執行任務,例如在查核牌照期間,如市民提出要求,只需其中一名人員按要求出示委任證便可。

(本系列由投訴及內部調查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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