醒目警察小貼士系列
警察記事冊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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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員逾時工作後,在記事冊上應填寫足夠資料,清楚註明當時實際執行的工作,逾時工作的時間和逾時多久在其記事冊內。

(二)當據報到場處理事件時,不論人員有否行使權力,人員亦要將該事件詳情記錄在記事冊內。

(三)當值期間接收拾獲財物後,要記錄財物詳情及接收經過,人員應視乎情況,要求拾獲財物的人士在記事冊上簽署,以表示有關財物的記錄正確無誤。

(四)有時可能在返回警署前已找到拾獲財物真正物主,人員應首先將所有準備歸還的財物詳細記錄在記事冊內,然後要求物主在記事冊上簽署,以表示有關記錄正確無誤。

(五)人員採取拘捕後,要記錄被拘捕者的個人資料、拘捕理由、日期、時間及地點;如有使用手扣,須記錄使用及解除手扣的理據。

(六)向證人錄取口供後,口供詳細情形應記錄在Pol 154內。人員只需在記事冊內記下口供記錄的日期、時間、地點及作供人姓名。

(七)人員在填寫記事冊時,不得在已書寫的地方重寫或在兩行之間書寫,亦不得把記錄弄得模糊不清。

(本系列由投訴及內部調查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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