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條件及紀律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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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我姓陳,是一位舊制的退休警員。我在二○○四年七月十日正式離開政府。退休後我一直都沒有再從事任何工作。最近,我想開鋪經營一間茶餐廳,並且在著手籌備中。」 「我即將要取得商業登記,然後在下個月正式開業。請問我是否需要獲得警隊批准呢?如需要,我應在辦商業登記前還是正式開業後提出申請呢?」 小貼士:根據《公務員事務規例》第326條,任何退休警務人員在退休後兩年內,若受僱於任何外間職位,或從事任何商業活動,而這些職位或商業活動的主要部分是在香港進行的,必須事先申請批准。以陳警員的個案,由於他的正式退休日期是二○○四年七月十日(即距離現時少於兩年),所以他開茶餐廳一事必須向警隊申請批准;有關申請應在他從事任何商業活動最少一個月前提出申請。 根據《退休金條例》,任何人員若不遵照這項規定辦理,當局可能會暫停發放其退休金。首長級公務員在實際停止其現役職務後,有六個月的「過冷河」時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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