醒目警察小貼士系列
出示委任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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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便衣人員與巿民接觸時,不論是否當值,在行使警察權力時,必須表明身分及出示委任證。(PGO 20-16)

(二)如市民提出要求,軍裝警務人員須出示委任證,除了三種情況。第一是「情況不容許」出示;或第二是「出示委任證會影響警隊行動及/或危及有關人員的安全」;或第三是「要求不合理」。(PGO 20-16)

(三)市民提出要求時,警務人員要運用判斷力,衡量有關要求是否合理。他須顧及整體情況,並隨時準備證明他的決定是有理據的。各人員須明白一項大致的原則,規定軍裝人員須出示委任證,是為了一個特定的目的──證明該人員是一名獲正式委任的警務人員,因而有執法的權力。引伸下來,若某些環境因素能合理地對某人員是否正式委任的警務人員構成懷疑,市民要求軍裝人員出示委任證,便應被視為一項合理的要求。例如 :有關人員當時並非穿著標準的制服,或者,他須要進入私人處所執行職務。

(四)訂定警務人員須出示委任證這規定並非為了滿足市民的好奇心,亦並非為了給不合作的人,提供一個便捷的途徑,讓他們阻礙警務人員合法執行職務。雖然如此,在某些情況之下,即使人員的警察身分不存在任何合理疑點,市民的要求仍可被視為合理的。各人員須時刻靈活處理,並依據優質服務的原則辦事。

(五)軍裝人員在上文第(二)題第一及第二的情況下,未能按要求出示委任證,人員其後待情況許可,便應即時出示委任證。(PGO 20-16)

(六)如警務人員未能出示委任證,而原因是「要求不合理」或最終未能遵辦,人員必須在記事冊說明原因。(PGO 20-16)

(七)如由一隊軍裝人員執行任務,例如在查核牌照期間,如市民提出要求,只需其中一名人員按要求出示委任證便可。(PGO 20-16)

(本系列由投訴及內部調查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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