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條件及紀律科每期小貼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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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行受僱福利問題 問:「我是一位舊制的警員,明年我就滿四十五歲,可以申請提早退休和重行受僱。我的兒子打算明年到英國升學,因此我想申請提早退休及重行受僱,拿取份「大糧」供他到英國。不過,我聽說重行受僱後會失去教育、房屋等福利,這是否屬實?」 小貼士:基本上,提早退休而重行受僱的同事的服務條件跟以前是沒有大的分別,他們仍然享有重行受僱前所享有的教育、房屋(但不再合資格申請首期貸款)、醫療及牙科診療服務等福利。 重行受僱最大的分別是有關同事每月需要作強積金的供款,供款額是每月薪金的百分之五或最高一千元;此外,在圓滿完成合約後,重行受僱的同事可領取一筆酬金,酬金加上政府在強積金計劃所作的供款,相等於同事在合約期內所支實任職位底薪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 根據香港退休金法例,重行受僱同事每月的長俸會在重行受僱期內暫停發放。 提早退休是人生中的重要決定,同事在提交申請前,必須審慎考慮職業保障、經濟收入等因素;同事應注意續聘申請有可能不被批准、終止續聘或縮短續聘期。
入住宿舍問題 問:「我在西九龍交通隊工作,我的弟弟剛由內地來港定居,而我宿舍有房間多出,我可否供他居住?若果可以的話,我要辦甚麼手續呢?」 小貼士:「根據PGO 62-03(2) 條已明確規定:『除警務人員、其合法配偶、受供養子女及傭人外,任何人士未經警務處處長同意,均不得在其宿舍內居住。』 所以,除非有恩恤理由經警隊福利主任推薦及獲得警察宿舍分配委員會批准,閣下不可以將間房提供予令弟居住。就算你父母欲入住,閣下都要提出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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