醒目警察小貼士系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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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爭議案中使用記事冊 (一)當一宗牽涉兩方或多方的爭議案獲得解決,而各方均同意私下和解時,在案發現場或報案室內的有關人員應在記事冊上簡單作記,註明事件已經解決,爭議各方亦滿意解決方法。(程序手冊53-08) (二)人員在記事冊上簡單作記後,必須要求涉案各方在記事冊有關記錄的下方簽署後,才可讓他們離開事發現場。 (三)當涉案各方在記事冊簽署期間,有關人員須小心確保一方的個人資料不會被另一方看見。 (四)如爭議的一方或多方拒絕簽署,人員須在記事冊上記錄此事,並在可行情況下註明理由。
(本系列由投訴及內部調查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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