醒目警察小貼士系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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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就警察通例29章11節而言,「手鐐鍊帶」包括手鐐、押解用的連手鐐鍊帶、塑膠手鐐及快速手鐐。 (二)使用手鐐鍊帶為使用武力的一種,其使用必須確定為合理及有根據,並且只有在較低程度的武力未能達到目的時,才可使用。 (三)人員可按合理需要使用「手鐐鍊帶」以確保其有理由相信可能逃走的被捕人的安全及控制該人;或以保護自己或其他人(包括被扣上手鐐鍊帶的人)免受傷害。 (四)使用押解用的連手鐐鍊帶,必須由警長或以上職級的人員授權才可。 (五)根據律政司所提供的法律意見,人員發出命令和實際使用押解用的連手鐐鍊帶均是涉及「行使權力」。 (六)人員須將使用押解用的連手鐐鍊帶的權力詳情,發出命令和實際使用的理由紀錄於警察記事冊內。
(本系列由投訴及內部調查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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