醒目警察小貼士系列
警察司機須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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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據警察通例第十八章十三節,警察司機是不可在無人看守下讓警車停泊在公眾地方,除非當時有此需要。

(二)在以下情況下才視為有此需要:

(i) 為協助市民或另一名警務人員;

(ii) 車輛發生故障或意外而須召喚協助;

(iii) 該司機屬刑事部人員,而他和其他隊員均須前往事發現場。若情況許可,人員應不時查察車輛的安全;

(iv) 該車是一部電單車。他應將車輛停泊在適當地方,不致對其他道路使用者造成危險、不便或障礙。停泊電單車時,通常會使用主支架,只可在路面情況惡劣以致不能使用主支架時,才使用側支架,或

(v) 該司機單獨駕駛。

在上述情況下,司機在離開警車前,須取去車匙自行保管,以及鎖上所有門窗。如可能的話,通知其組內另一名人員或總區指揮及控制中心,他打算留下車輛無人看守。

(三) 根據警察程序手冊第十八章十三節,如因行動上的理由不宜或無法將車駛往免費停車地方或警務處地方(例如因距離現場甚遠、缺乏通訊設備或其他重要因素)而附近設有停車場,司機可於繳費後把車停泊在該停車場內,然後申領發還泊車費。司機亦應在記事冊內作出適當記錄。

(本系列由投訴及內部調查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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