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港協作機制小百科(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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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公安局於一九七九年三月正式成立,前身為寶安縣公安局。經過多次機構改革,由處級局升為現時副廳級局,下設二級單位三十八個,當中包括內設機構十四個,直屬單位十三個,派出機構十一個。全局人員編制共一萬九千三百九十七名,實有警力一萬八千八百二十五人。 究竟什麼是內設機構、直屬單位和派出機構呢?所謂內設機構,即是總部內負責決策、監督、管理、研究、保安、宣傳及其他支援部門。而直屬單位則設於總部以外,專責特別罪行、任務以及訓練等支隊,例如負責刑事案件調查的刑事警察支隊、專門反恐防暴的特警支隊、負責救火救人的消防支隊、專責交通管理的交警支隊,以及負責調查商業罪案的經濟犯罪偵查支隊等。至於派出機構就是公安分局,分別管理深圳不同地區,下設一百一十九個派出所。簡單而言,其架構類似香港警察總部、警察總區及警區的關係。 公安局的架構雖然跟香港警隊有很多相同之處,但公安局的職責跟我們卻大相逕庭。深圳市公安局人員除了負責維持治安、預防及打擊罪行、處理交通事故外,還兼負消防、預審、人口及出入境管理、看守犯人和車輛發牌等工作。深圳土地面積超過一千九百平方公里,戶籍人口二百多萬,而常住人口及流動人口分別為八百多萬和一千二百多萬。要妥善管理這個城市,深圳市公安局的工作確實不簡單。 此外,深港兩地的法制與民情也有很大差別。例如為了打擊電單車搶劫案以及改善路面交通情況,深圳市公安局自○三年起分階段在深圳市內及關外主要道路禁止電單車行駛。該措施實行後,即時大大減低有關罪案,亦令深圳市治安及路面情況改善不少。足證深圳市公安局打擊罪案的決心! (參考資料來自《警訊》節目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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