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八至○九年度薪俸稅扣除額獲提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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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局局長已公布,二○○八至○九年度制服及設備保養的稅款扣除額提高至二千三百元。 該項稅款扣除額是稅務局局長根據法外寬減的原則酌情發放,藉此把洗熨制服及保養設備所招致的開支列作為象徵式扣除款額,以期符合《稅務條例》第12(1)(a)條訂定的扣除額資格。 稅款扣除額是根據本年二月的開支調查(即實際費用)結果計算,調查對象包括五個陸上總區各單位的人員。 根據《警察程序手冊》第4-34條,須定期穿著制服執勤的所有人員,均可申領這項劃一開支扣除額。不過,扣除額並非自動發放,符合資格的人員必須在填交周年報稅表時提出個人申請。 至於無需每天穿著制服的人員,他們應按《警察程序手冊》第15-03條第3及4段申領洗熨開支薪俸稅扣除額,但須符合以下條件: * 申領金額合理,而且不得超逾劃一開支扣除額; * 在報稅表中適當的欄目聲明「在該年度穿上制服的次數」; * 必須存備檔案,記錄曾穿著制服的日期,以及每次保養制服的費用。 定期穿著便服執行職務的人員並不符合資格申領該項稅款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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