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預防投訴警察委員會
印製警權資訊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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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訴警察個案常與行使警權有關。當警務人員行使權力時,便須為行使警權一事妥為記錄。例如,《程序手冊》第44-03條第12段訂明,人員須在記事冊內記錄截停查問及截停搜查行動的詳細資料,包括所行使法定權力的記錄。《程序手冊》第44-03條第13段亦闡明,記錄行使警務權力有兩個目的:第一,可使警務人員對其行動負上適當責任;第二,記錄可幫助警務人員記憶在某事件中所作出的行動。另外《程序手冊》第53-01條第6 (k) 段訂明,即使行使權力後仍無發現任何罪行,亦須把事件及足以識別有關人士的基本資料記錄下來。

為了讓警務人員對本身的法定權力加深認識,並方便他們妥為記錄,研究預防投訴警察委員會已印製一款「警權資訊卡」。該卡載列警務人員經常行使的法定權力,並列出行使該項權力所依據的各項法例條目。該卡設計簡便,易於攜帶。總督察或該職級以下的警務及輔警人員,每人均獲發一張。查詢可聯絡投訴及內部調查課(行政)高級督察馬綺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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