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隐条例成功检控个案



0 张相片





私隐专员日前书面赞扬将军澳分区,感谢他们处理一宗违反《个人资料(私隐)条例》(条例)的案件时,尽心尽力,表现专业。

这是条例实施以来首宗因违反第26条而被定罪的个案。条例第26 (1) 条规定,资料使用者在完成收集资料的目的后,便不应该继续为同一目的持有该等资料,并应该将资料删除。根据条例第64 (10) 条,资料使用者无合理辩解而违反条例规定,即属犯罪。

将军澳分区杂项调查队高级督察谢炳辉忆述该案经过时说:「二○○八年十一月某日,一名热心市民发现三个藏有文件的纸箱,弃置於将军澳某屋鸷的梯间,於是 报警。调查后发现该批资料是一名居於上述屋鸷的前保险代理人所持有。他曾任职於数间保险公司及一间电讯营运公司,并保留了二千多名客户的个人资料。其后, 他被暂停保险代理人的牌照,可是,他仍继续持有该批文件,并声称作为日后联络客户之用。」

警方将案件知会私隐专员公署,公署人员协助警方审查该批文件以及处理该案。经过调查,该名前保险代理人被控违反条例第26条规定。案件○九年七月二十一 日由裁判法院审理,该前保险代理人承认控罪,被判罚款一千五百元。

谢炳辉表示,个案充分反映出,警方与公署合作侦查个案的成果。




<<返回新闻>>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