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 宵 花 市 特 别 交 通 安 排
警 方 将 在 全 港 多 处 实 施 特 别 交 通 安 排 及 人 群 管 理 措 施 , 以 方 便 市 民 前 往 年 宵 市 场 。
警 方 发 言 人 表 示 , 实 施 这 些 措 施 主 要 为 保 障 市 民 的 安 全 。
他 说 , 警 方 绝 不 容 忍 滋 事 份 子 对 其 本 身 及 其 他 人 造 成 危 险 。
「 我 们 会 向 滋 事 份 子 发 出 口 头 劝 喻 及 警 告 , 若 他 们 仍 然 不 肯 改 善 的 话 , 我 们 会 采 取 执 法 行 动 。 」
市 民 不 应 在 人 多 挤 逼 的 地 方 使 用 喷 射 剂 , 以 免 对 公 众 构 成 危 险 。 任 何 燃 放 爆 竹 烟 花 的 人 会 被 拘 捕 。
他 说 : 「 逛 花 市 的 市 民 为 自 身 安 全 , 必 须 保 持 忍 让 、 礼 貌 及 克 制 , 尤 其 在 挤 逼 的 地 方 。 市 民 亦 应 留 意 场 内 的 指 示 牌 及 警 务 人 员 的 指 示 。 在 有 需 要 时 , 警 员 会 指 示 他 们 离 开 过 度 挤 逼 的 地 方 或 排 队 。 」
市 民 应 小 心 保 管 个 人 财 物 , 及 照 顾 同 行 的 小 童 及 长 者 。
市 民 如 遇 罪 案 发 生 或 同 行 的 亲 友 失 去 联 络 , 应 立 即 向 在 场 警 员 或 临 时 报 案 中 心 报 告 。
在 交 通 安 排 方 面 , 发 言 人 呼 吁 市 民 尽 量 使 用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 由 于 铜 锣 湾 区 部 分 道 路 将 会 被 封 闭 , 驾 车 人 士 应 尽 量 避 免 前 往 。
发 言 人 又 警 告 , 警 方 会 严 厉 对 付 非 法 泊 车 及 停 车 等 候 的 驾 驶 人 士 。
他 说 : 「 警 方 会 在 未 有 事 先 警 告 的 情 况 下 将 违 泊 的 车 辆 拖 走 。 」
他 亦 提 醒 乘 搭 地 铁 的 市 民 切 勿 相 约 亲 友 在 地 铁 站 内 集 合 , 亦 不 应 携 带 金 属 气 球 乘 坐 地 铁 。
他 说 : 「 在 繁 忙 的 地 铁 站 内 的 公 众 电 话 将 暂 停 服 务 。 繁 忙 地 铁 站 的 部 分 出 入 口 会 封 闭 , 而 铜 锣 湾 及 天 后 等 站 , 在 大 除 夕 会 改 为 单 向 入 口 或 出 口 。 乘 客 应 留 意 地 铁 站 出 入 口 及 站 内 竖 立 的 指 示 牌 及 遵 守 在 场 警 员 及 地 铁 职 员 的 指 示 。 」
维 多 利 亚 公 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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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 ) 封 路 措 施 :
以 下 封 路 措 施 由 即 日 至 一 月 二 十 七 日 期 间 在 有 需 要 时 实 施 :
1.波 斯 富 街 以 东 的 骆 克 道 ;
2.波 斯 富 街 以 东 的 谢 斐 道 ;
3.景 隆 街 ;
4.百 德 新 街 ;
5.记 利 佐 治 街 ;
6.糖 街 ;
7.介 乎 告 士 打 道 与 京 士 顿 街 之 间 的 加 宁 街 ;
8.京 士 顿 街 ;
9.介 乎 高 士 威 道 与 维 园 道 之 间 的 内 告 士 打 道 南 北 行 ( 除 紧 急 情 况 外 , 大 坑 道 天 桥 北 行 会 如 常 开 放 ) ; 及
10.在 有 需 要 时 , 除 专 利 小 巴 外 , 介 乎 高 士 威 道 与 留 仙 街 的 兴 发 街 将 会 禁 止 车 辆 驶 入 。
( 乙 ) 下 列 交 通 安 排 于 二 十 五 日 实 施 :
行 人 专 用 区 ( 下 午 四 时 开 始 至 晚 上 十 二 时 ) :
1.景 隆 街 以 东 的 骆 克 道 ;
2.东 角 道 ; 及
3.百 德 新 街 以 西 的 记 利 佐 治 街 。
泊 车 位 暂 停 使 用 :
位 于 受 道 路 封 闭 措 施 街 道 内 的 公 众 停 车 场 , 亦 会 于 下 午 四 时 至 翌 日 凌 晨 一 时 暂 停 使 用 。
( 丙 ) 下 列 交 通 安 排 将 于 一 月 二 十 六 日 及 一 月 二 十 七 日 实 施 :
行 人 专 用 区 ( 下 午 四 时 开 始 至 翌 日 凌 晨 四 时 ) :
1.景 隆 街 以 东 的 骆 克 道 ;
2.东 角 道 ; 及
3.百 德 新 街 以 西 的 记 利 佐 治 街 。
泊 车 位 暂 停 使 用 :
兴 发 街 的 停 车 场 将 于 一 月 二 十 六 日 中 午 十 二 时 至 一 月 二 十 九 日 上 午 九 时 暂 停 使 用 ; 及 位 于 受 道 路 封 闭 措 施 街 道 内 的 公 众 停 车 场 , 亦 会 于 下 午 四 时 至 翌 日 凌 晨 四 时 暂 停 使 用 。
( 丁 ) 下 列 交 通 安 排 将 于 一 月 二 十 八 日 实 施 :
行 人 专 用 区 ( 中 午 十 二 时 开 始 至 翌 日 凌 晨 七 时 ) :
1.景 隆 街 以 东 的 骆 克 道 ;
2.东 角 道 ;
3.百 德 新 街 以 西 的 记 利 佐 治 街 ; 及
4.白 沙 道 行 人 专 用 区 。
泊 车 位 暂 停 使 用 :
兴 发 街 的 停 车 场 将 于 一 月 二 十 六 日 中 午 十 二 时 至 翌 日 上 午 九 时 暂 停 使 用 ; 及 以 下 的 公 众 停 车 场 将 于 一 月 二 十 八 日 上 午 八 时 至 翌 日 上 午 七 时 暂 停 使 用 :
1.位 于 第 一 A 至 第 二 阶 段 封 闭 道 路 内 的 停 车 场 ;
2.铜 锣 湾 道 ;
3.介 乎 波 斯 富 街 与 马 师 道 之 间 的 骆 克 道 ;
4.介 乎 坚 拿 道 东 与 波 斯 富 街 之 间 的 谢 斐 道 ( 包 括 的 士 站 ) ;
5.恩 平 道 ( 不 包 括 的 士 站 ) ;
6.百 德 新 街 ( 包 括 介 乎 记 利 佐 治 街 与 告 士 打 道 之 间 的 的 士 站 ) ;
7.新 会 道 ;
8.开 平 道 ( 不 包 括 专 线 小 巴 站 ) ;
9.敬 诚 街 ;
10.位 于 琉 璃 街 、 银 幕 街 及 电 器 道 的 的 士 站 ;
11.波 斯 富 街 以 东 的 谢 斐 道 ;
12.清 风 街 ; 及
13.糖 街 的 小 巴 站 将 于 晚 上 七 时 起 停 止 使 用 。
第 一A阶 段 ( 中 午 十 二 时 开 始 及 有 需 要 时 开 始 )
封 路 措 施 :
1.百 德 新 街 ;
2.京 士 顿 街 ;
3.记 利 佐 治 街 ; 及
4.加 宁 街 ;
的 士 站 及 专 利 小 巴 站 暂 停 使 用 :
1.位 于 百 德 新 街 的 的 士 站 将 会 暂 停 使 用 ; 及
2.位 于 百 德 新 街 的 专 利 小 巴 站 将 会 暂 停 使 用 。
第 一 阶 段 ( 下 午 四 时 开 始 及 有 需 要 时 开 始 )
封 路 措 施 :
1.波 斯 富 街 以 东 的 骆 克 道 ;
2.波 斯 富 街 以 东 的 谢 斐 道 ;
3.景 隆 街 ;
4.糖 街 ;
5.渣 甸 街 及 介 乎 伊 荣 街 与 怡 和 街 之 间 的 内 边 宁 顿 街 ;
6.介 乎 渣 甸 街 与 利 园 山 道 之 间 的 轩 尼 诗 道 西 行 慢 线 ;
7.介 乎 高 士 威 道 及 维 园 道 天 桥 落 斜 的 一 段 告 士 打 道 南 行 线 ;
8.大 坑 道 天 桥 南 行 ;
9.介 乎 永 兴 街 与 清 风 街 之 间 的 兴 发 街 南 行 线 ;
10.介 乎 帆 船 街 与 柏 景 台 之 间 的 电 器 道 ( 专 利 巴 士 、 居 民 车 辆 、 警 方 及 食 环 署 车 辆 除 外 ) 及
11.介 乎 祟 光 百 货 与 利 园 山 道 之 间 的 怡 和 街 东 行 及 轩 尼 诗 道 慢 线 。
交 通 限 制 :
以 下 道 路 将 于 一 月 二 十 八 日 晚 上 七 时 至 翌 日 上 午 七 时 不 准 车 辆 行 驶 ( 专 利 巴 士 、 公 共 小 巴 及 电 车 除 外 ) :
1.摩 顿 台 ;
2.介 乎 波 斯 富 街 与 东 角 道 之 间 的 轩 尼 诗 道 东 行 ;
3.怡 和 街 东 行 ( 公 共 小 巴 只 可 在 介 乎 百 德 新 街 与 糖 街 之 间 的 一 段 怡 和 街 东 行 落 客 ) ;
4.介 乎 英 皇 道 与 礼 顿 道 之 间 的 高 士 威 道 西 行 ; 及
5.介 乎 怡 和 街 与 兴 发 街 之 间 的 高 士 威 道 东 行 。
学 习 驾 驶 者 不 可 在 一 月 二 十 八 日 晚 上 七 时 至 翌 日 上 午 七 时 使 用 以 下 道 路 :
1.礼 顿 道 ( 介 乎 波 斯 富 街 与 黄 泥 涌 道 之 间 的 礼 顿 道 西 行 除 外 ) ;
2.天 乐 里 ;
3.加 路 连 山 道 ;
4.东 院 道 ;
5.励 德?h道 以 北 的 一 段 大 坑 道 ;
6.铜 锣 湾 道 ;
7.歌 顿 道 以 南 的 一 段 电 器 道 ;
8.皇 后 大 道 东 以 北 的 一 段 摩 利 臣 山 道 ;
9.轩 尼 诗 道 东 行 ;
10.云 景 道 以 西 的 一 段 天 后 庙 道 西 行 ; 及
11.湾 仔 道 东 行 。
改 道 措 施 :
1.介 乎 电 气 道 与 兴 发 街 之 间 的 琉 璃 街 将 改 为 单 程 西 行 。
第 二 阶 段 ( 晚 上 八 时 开 始 及 有 需 要 时 开 始 ) :
封 路 措 施 :
1.介 乎 骆 克 道 与 轩 尼 诗 道 之 间 的 波 斯 富 街 ;
2.介 乎 轩 尼 诗 道 与 骆 克 道 之 间 的 坚 拿 道 东 ;
3.信 德 街 ;
4.介 乎 告 士 打 道 与 京 士 顿 街 之 间 的 加 宁 街 ;
5.介 乎 百 德 新 街 与 内 告 士 打 道 的 一 段 京 士 顿 街 东 行 线 ;
6.介 乎 京 士 顿 街 与 内 告 士 打 道 之 间 的 百 德 新 街 ;
7.介 乎 告 士 打 道 支 路 与 景 隆 街 之 间 的 内 告 士 打 道 旁 ;
8.大 坑 道 天 桥 北 行 ( 实 际 封 路 时 间 会 因 应 人 群 情 况 而 决 定 ) ; 及
9.介 乎 高 士 威 道 与 琉 璃 街 之 间 的 兴 发 街 ( 实 际 封 路 时 间 会 因 应 人 群 情 况 而 决 定 ) 。
交 通 限 制 :
( 一 ) 以 下 道 路 将 不 准 车 辆 行 驶 ( 专 利 巴 士 、 专 线 小 巴 及 电 车 除 外 ) :
1.介 乎 渣 甸 街 与 波 斯 富 街 之 间 的 轩 尼 诗 道 西 行 ;
2.怡 和 街 西 行 ;
3.介 乎 高 士 威 道 与 琉 璃 街 之 间 的 一 段 兴 发 街 ;
4.伊 荣 街 ( 前 往 富 豪 香 港 酒 店 的 车 辆 除 外 ) ;
5.介 乎 敬 诚 街 与 怡 和 街 之 间 的 边 宁 顿 街 ( 车 辆 包 括 公 共 小 巴 须 右 转 入 敬 诚 街 ) 。
( 二 ) 除 专 利 巴 士 外 , 所 有 在 天 乐 里 的 车 辆 须 左 转 入 轩 尼 诗 道 。
( 三 ) 由 维 园 道 / 东 区 走 廊 驶 出 的 车 辆 ( 专 利 巴 士 除 外 ) 不 可 左 转 入 加 宁 街 , 车 辆 需 驶 往 告 士 打 道 并 在 信 和 广 场 外 改 行 内 告 士 打 道 。
( 四 ) 沿 骆 克 道 及 谢 斐 道 东 行 行 驶 的 车 辆 需 左 转 入 波 斯 富 街 。
改 道 措 施 :
介 乎 谢 斐 道 与 骆 克 道 之 间 的 波 斯 富 街 将 会 改 为 双 程 北 行 及 南 行 。
第 三 阶 段 ( 晚 上 九 时 开 始 ) :
封 路 措 施 :
警 方 会 因 应 当 时 需 要 , 决 定 是 否 封 闭 介 乎 摩 顿 台 与 铜 锣 湾 道 之 间 的 高 士 威 道 第 一 线 。
交 通 限 制 :
1.车 辆 不 准 进 入 摩 顿 台 ( 专 利 巴 士 及 公 共 小 巴 除 外 ) ; 及
2.所 有 车 辆 须 在 大 坑 道 北 行 左 转 入 一 条 支 路 往 铜 锣 湾 道 ( 专 利 巴 士 除 外 ) 。
改 道 措 施 :
介 乎 摩 顿 台 与 东 院 道 之 间 的 铜 锣 湾 道 将 改 为 单 线 双 程 行 车 。
长 沙 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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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 方 在 长 沙 湾 运 动 场 实 施 的 农 历 年 花 市 特 别 交 通 措 施 , 有 关 安 排 将 于 一 月 二 十 七 日 上 午 八 时 至 一 月 二 十 九 日 上 午 八 时 实 施 :
( 甲 ) 交 通 改 道 :
由 荔 枝 角 道 至 长 沙 湾 道 的 一 段 发 祥 街 将 改 作 单 向 行 车 , 只 准 专 利 巴 士 及 上 落 客 货 的 车 辆 驶 入 。
( 乙 ) 巴 士 站 迁 移 :
位 于 长 沙 湾 道 运 动 场 对 开 的 巴 士 站 将 暂 时 迁 往 长 沙 湾 道 近 兴 华 街 。
( 丙 ) 暂 停 泊 车 :
- 位 于 幸 祥 街 的 咪 表 泊 车 位 将 会 暂 停 使 用 ; 及
- 幸 福 街 、 幸 祥 街 及 介 乎 荔 枝 角 道 和 长 沙 湾 道 的 发 祥 街 将 禁 止 车 辆 停 泊 和 等 候 , 只 准 车 辆 上 落 客 。
花 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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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 方 在 花 墟 实 施 的 农 历 年 宵 特 别 交 通 措 施 如 下 :
( 甲 ) 临 时 道 路 封 闭
花 墟 道 与 洗 衣 街 的 交 界 由 即 日 至 一 月 二 十 九 日 上 午 八 时 封 闭 , 届 时 花 墟 道 、 园 艺 街 、 园 圃 街 及 介 乎 洗 衣 街 和 园 圃 街 之 间 的 太 子 道 西 辅 助 道 路 亦 会 封 闭 。
警 方 会 视 乎 交 通 情 况 , 由 即 日 至 一 月 二 十 九 日 上 午 八 时 , 封 闭 以 下 路 段 :
(1)介 乎 太 子 道 西 及 界 限 街 之 间 的 洗 衣 街 ;
(2)介 乎 太 子 道 西 及 界 限 街 之 间 的 花 园 街 ; 及
(3)介 乎 通 菜 街 及 洗 衣 街 之 间 的 运 动 场 道 。
( 乙 ) 暂 停 使 用 的 士 站
位 于 花 园 街 介 乎 太 子 道 西 及 运 动 场 道 之 间 路 段 的 的 士 站 , 将 于 一 月 二 十 八 日 下 午 五 时 至 一 月 二 十 九 日 上 午 八 时 暂 停 使 用 。
( 丙 ) 暂 停 使 用 停 车 位
位 于 下 列 路 段 的 停 车 位 , 由 即 日 至 一 月 二 十 九 日 上 午 八 时 暂 停 使 用 :
- 介 乎 通 菜 街 与 洗 衣 街 之 间 的 运 动 场 道 ;
- 介 乎 太 子 道 西 及 界 限 街 之 间 的 花 园 街 ; 及
- 介 乎 通 菜 街 及 洗 衣 街 之 间 的 太 子 道 西 天 桥 底 下 路 段 的 电 单 车 车 位 。
观 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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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 塘 游 乐 场 农 历 年 宵 的 特 别 交 通 措 施 如 下 :
1.福 塘 道 将 由 一 月 二 十 八 日 晚 上 九 时 至 翌 日 上 午 四 时 封 闭 。
2.翠 屏 道 南 北 行 近 福 塘 道 的 巴 士 站 将 由 一 月 二 十 八 日 下 午 六 时 至 翌 日 上 午 四 时 暂 停 使 用 ; 及
3.佳 廉 道 咪 表 泊 车 位 将 由 一 月 二 十 八 日 下 午 六 时 至 翌 日 上 午 四 时 暂 停 使 用 , 电 单 车 停 车 位 及 伤 残 人 士 停 车 位 除 外 。
将 军 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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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 方 将 实 施 下 列 临 时 交 通 安 排 , 以 便 举 行 位 于 宝 康 公 园 的 年 宵 花 市 :
泊 车 位 暂 停 使 用 :
介 乎 宝 康 路 及 运 亨 路 的 一 段 运 隆 路 的 泊 车 位 将 于 一 月 二 十 七 下 午 二 时 至 一 月 二 十 九 日 上 午 七 时 暂 停 使 用 。
临 时 的 士 站 :
一 月 二 十 七 至 一 月 二 十 九 日 期 间 , 学 林 里 将 会 设 立 一 个 临 时 的 士 站 作 上 落 客 之 用 。
黄 大 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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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 列 特 别 交 通 措 施 将 由 一 月 二 十 八 日 下 午 六 时 至 翌 日 上 午 八 时 实 施 , 以 方 便 在 东 启 德 游 乐 场 举 行 的 农 历 年 宵 :
( 甲 ) 交 通 改 道 :
- 介 乎 六 合 街 至 景 福 街 的 一 段 四 美 街 将 改 为 单 程 南 行 ; 及
- 介 乎 四 美 街 至 景 康 街 的 一 段 景 福 街 将 改 为 单 程 西 行 。
( 乙 ) 临 时 的 士 及 专 线 小 巴 站 :
临 时 的 士 站 和 1 9 及 2 0 号 线 的 专 线 小 巴 站 将 设 于 景 福 街 南 行 近 新 蒲 岗 工 厂 大 厦 第 五 座 。
( 丙 ) 临 时 封 路 :
介 乎 四 美 街 至 七 宝 街 的 一 段 六 合 街 将 会 封 闭 。
( 丁 ) 停 车 位 暂 停 开 放 :
位 于 四 美 街 、 景 福 街 ( 介 乎 四 美 街 与 爵 禄 街 ) 、 七 宝 街 及 六 合 街 的 泊 车 位 将 由 一 月 二 十 七 日 下 午 四 时 至 一 月 二 十 九 日 上 午 八 时 暂 停 使 用 。
荃 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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荃 湾 沙 咀 道 游 乐 场 将 于 一 月 二 十 七 日 至 二 十 八 日 期 间 举 行 年 宵 花 市 , 以 下 的 临 时 交 通 安 排 于 一 月 二 十 七 日 下 午 六 时 至 及 一 月 二 十 八 日 凌 晨 四 时 实 施 :
封 路 措 施 :
以 下 道 路 将 会 封 闭 :
1 介 乎 路 德 围 及 大 河 道 之 间 的 一 段 海 坝 街 ,
2 启 康 街 ;
3 启 志 街 ; 及
4 介 乎 圆 墩 围 及 大 河 道 之 间 的 一 段 沙 咀 道 东 行 第 一 线 。
改 道 :
1 . 所 有 沿 路 德 围 南 行 及 大 河 道 北 行 行 驶 的 车 辆 将 不 可 左 转 入 海 坝 街 ; 及
2 . 所 有 沿 香 车 街 或 曹 公 街 行 驶 的 车 辆 , 必 须 转 入 海 坝 街 东 行 , 再 于 路 德 围 掉 头 转 入 海 坝 街 西 行 前 往 大 涌 道 。
公 共 小 巴 站 暂 停 使 用 :
位 于 福 来?h永 泰 楼 对 开 的 海 坝 街 公 共 小 巴 站 将 会 暂 停 使 用 。
电 单 车 停 车 位 暂 停 使 用 :
位 于 启 康 街 的 电 单 车 停 车 位 将 会 暂 停 使 用 。
警 察 公 共 关 系 科 新 闻 公 布 第 二 号
完
二 ○ ○ 六 年 一 月 二 十 五 日 ( 星 期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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