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 月 一 日 公 众 集 会 及 巡 游 活 动 特 别 交 通 安 排
警 方 将 于 七 月 一 日 ( 星 期 六 ) 实 施 特 别 交 通 措 施 , 以 配 合 在 香 港 大 球 场 举 行 的 一 项 公 众 集 会 及 其 后 从 大 球 场 出 发 的 巡 游 活 动 。
甲 . 配 合 在 香 港 大 球 场 举 行 的 公 众 集 会 特 别 交 通 安 排
为 配 合 在 香 港 大 球 场 举 行 的 一 项 公 众 集 会 , 以 下 交 通 措 施 将 视 乎 人 群 及 交 通 情 况 于 上 午 七 时 十 五 分 开 始 在 香 港 大 球 场 附 近 一 带 分 阶 段 实 施 :
(一) 交 通 改 道 :
- 介 乎 礼 顿 道 与 大 球 场 径 之 间 的 一 段 加 路 连 山 道 将 会 改 为 单 程 南 行 ;
- 介 乎 大 球 场 径 与 铜 锣 湾 道 之 间 的 一 段 东 院 道 将 会 改 为 单 程 北 行 ;
- 介 乎 礼 顿 道 与 连 道 之 间 的 一 段 加 路 连 山 道 将 会 放 置 胶 筒 , 容 许 车 辆 使 用 两 条 行 车 线 由 开 平 道 驶 入 加 路 连 山 道 ;
- 沿 连 道 落 山 线 前 往 加 路 连 山 道 北 行 的 车 辆 必 须 左 转 礼 顿 道 西 行 ;
- 介 乎 礼 顿 道 与 开 平 道 之 间 的 一 段 希 慎 道 将 改 为 单 程 东 行 ;
- 沿 希 慎 道 东 行 的 车 辆 可 右 转 开 平 道 ;
- 介 乎 恩 平 道 与 新 宁 道 之 间 的 希 慎 道 西 行 车 辆 必 须 左 转 入 新 宁 道 ;
- 离 开 利 园 山 道 的 车 辆 必 须 左 转 入 希 慎 道 ;
- 如 有 需 要 , 介 乎 富 明 街 与 兰 芳 道 之 间 的 一 段 利 园 山 道 在 有 需 要 时 会 改 为 单 程 北 行 , 当 有 关 安 排 实 施 后 , 沿 兰 芳 道 行 驶 的 车 辆 必 须 右 转 利 园 山 道 北 行 , 再 经 由 富 明 街 前 往 波 斯 富 街 ; 及
- 所 有 前 往 香 港 大 球 场 的 车 辆 可 右 转 入 礼 顿 道 东 行 前 往 加 路 连 山 道 。
(二) 封 路 :
- 介 乎 棉 花 路 与 礼 顿 道 / 边 宁 顿 街 之 间 的 一 段 加 路 连 山 道 来 回 方 向 将 会 封 闭 , 前 往 圣 保 禄 医 院 的 车 辆 除 外 ( 当 车 辆 不 可 沿 铜 锣 湾 道 前 往 医 院 时 ) 。
- 介 乎 开 平 道 与 新 宁 道 之 间 的 一 段 希 慎 道 西 行 线 。
(三) 乘 客 落 车 安 排 :
- 旅 游 巴 落 客 区 将 设 于 :
(a) 在 南 华 体 育 会 ( 南 面 ) 外 的 加 路 连 山 道 西 面 路 旁 ;
(b) 在 圣 保 禄 医 院 外 的 棉 花 路 北 面 路 旁 ; 及
(c) 在 扫 杆 埔 运 动 场 外 的 东 院 道 西 面 路 旁
─ 的 士 落 客 区 将 设 在 大 球 场 东 面 入 口 外 的 东 院 道 南 面 路 旁 ; 及
- 私 家 车 的 落 客 区 将 设 在 大 球 场 东 面 的 东 院 道 北 面 路 边 , 私 家 车 将 不 可 在 大 球 场 正 门 外 落 客 。
(四)以 下 的 交 通 安 排 将 于 活 动 期 间 在 大 球 场 一 带 实 施 :
1. 学 习 驾 驶 的 人 士 于 上 午 七 时 至 下 午 二 时 不 准 进 入 以 下 的 街 道 :
- 礼 顿 道 西 行 ;
- 轩 尼 诗 道 以 南 的 波 斯 富 街 ;
- 加 路 连 山 道 ;
- 连 道 ;
- 大 球 场 径 ;
- 棉 花 路 ;
- 东 院 道 ;
- 东 院 道 支 路 ;
- 希 慎 道 ; 及
- 学 习 驾 驶 的 人 士 将 不 能 由 高 士 威 道 进 入 铜 锣 湾 道 。
2. 下 列 道 路 的 泊 车 位 将 于 上 午 六 时 至 下 午 二 时 暂 停 使 用 :
- 大 球 场 径 ;
- 介 乎 大 球 场 径 与 棉 花 路 之 间 的 一 段 加 路 连 山 道 北 行 ;
- 东 院 道 支 路 ;
- 恩 平 道 ; 及
- 开 平 道 ( 包 括 四 个 伤 残 人 士 车 位 ) 。
警 方 呼 吁 驾 驶 人 士 遵 照 现 场 交 通 警 员 的 指 示 , 任 何 违 例 停 泊 的 车 辆 将 会 在 事 前 不 作 通 知 的 情 况 下 被 拖 走 。
乙 . 巡 游 期 间 交 通 安 排
以 下 特 别 交 通 措 施 将 于 巡 游 队 伍 由 香 港 大 球 场 出 发 后 实 施 , 直 至 巡 游 队 伍 龙 尾 到 达 伊 荣 街 。
(一) 封 路
以 下 道 路 将 于 上 午 九 时 三 十 分 起 及 在 有 需 要 时 封 闭 :
- 东 院 道 ;
- 棉 花 路 ;
- 介 乎 东 院 道 至 礼 顿 道 之 间 的 一 段 加 路 连 山 道 北 行 ;
- 介 乎 东 院 道 至 高 士 威 道 之 间 的 一 段 铜 锣 湾 道 北 行 ;
- 伊 荣 街
- 介 乎 边 宁 顿 街 至 轩 尼 诗 道 之 间 的 一 段 怡 和 街 西 行 ;
- 渣 甸 街 ;
- 介 乎 怡 和 街 至 分 域 街 之 间 的 一 段 轩 尼 诗 道 西 行 ;
- 介 乎 轩 尼 诗 道 至 启 超 道 之 间 的 一 段 利 园 山 道 北 行 ;
- 登 龙 街 ;
- 介 乎 轩 尼 诗 道 至 罗 素 街 之 间 的 一 段 坚 拿 道 东 ;
- 介 乎 霎 西 街 至 轩 尼 诗 道 之 间 的 一 段 坚 拿 道 西 ;
- 介 乎 霎 西 街 至 轩 尼 诗 道 之 间 的 一 段 宝 灵 顿 道 ;
- 介 乎 天 乐 里 至 坚 拿 道 西 之 间 的 一 段 湾 仔 道 ; 及
- 介 乎 谭 臣 道 至 轩 尼 诗 道 之 间 的 一 段 庄 士 顿 道 北 行 。
(二) 改 道
以 下 改 道 措 施 将 于 上 午 九 时 三 十 分 起 及 在 有 需 要 时 实 施 :
- 沿 加 路 连 山 道 南 行 的 车 辆 右 转 入 连 道 , 紧 急 车 辆 和 前 往 机 电 工 程 署 及 南 华 体 育 会 的 车 辆 除 外 ;
- 沿 加 路 连 山 道 行 驶 的 车 辆 将 禁 止 右 转 入 东 院 道 , 紧 急 车 辆 除 外 ;
- 沿 加 路 连 山 道 东 行 的 车 辆 将 禁 止 进 入 加 路 连 山 道 北 行 , 并 必 须 在 大 球 场 径 掉 头 到 加 路 连 山 道 西 行 线 ;
- 沿 高 士 威 道 西 行 的 车 辆 将 须 依 照 指 示 进 入 礼 顿 道 西 行 ;
- 沿 边 宁 顿 街 北 行 的 车 辆 将 须 改 行 最 右 边 线 及 将 须 依 照 指 示 进 入 怡 和 街 东 行 ;
- 沿 边 宁 顿 街 北 行 的 车 辆 将 禁 止 左 转 入 渣 甸 街 ;
- 沿 启 超 道 西 行 的 车 辆 将 禁 止 右 转 入 利 园 山 道 北 行 ;
- 沿 罗 素 街 西 行 的 车 辆 将 须 依 照 指 示 左 转 入 坚 拿 道 东 南 行 ;
- 沿 霎 西 街 行 驶 的 车 辆 将 禁 止 左 转 入 宝 灵 顿 道 和 坚 拿 道 西 ;
- 沿 宝 灵 顿 道 北 行 的 车 辆 必 须 右 转 入 霎 西 街 南 行 ;
- 沿 湾 仔 道 东 行 的 车 辆 必 须 右 转 入 摩 理 臣 山 道 南 行 ;
- 沿 史 钊 域 道 南 行 的 车 辆 将 禁 止 右 转 入 轩 尼 诗 道 西 行 ;
- 沿 菲 林 明 道 南 行 的 车 辆 将 禁 止 右 转 入 轩 尼 诗 道 西 行 ;
- 沿 菲 林 明 道 北 行 的 车 辆 将 禁 止 左 转 入 轩 尼 诗 道 西 行 ; 及
- 沿 天 乐 里 行 驶 的 车 辆 将 禁 止 左 转 入 轩 尼 诗 道 西 行 。
(三) 小 巴 站 暂 停 使 用
位 于 渣 甸 街 及 登 龙 街 的 小 巴 站 将 由 上 午 九 时 三 十 分 起 暂 停 使 用 , 直 至 巡 游 队 伍 经 过 伊 荣 街 后 及 该 区 一 带 交 通 回 复 正 常 为 止 。
(四) 巴 士 站 暂 停 使 用
所 有 位 于 封 闭 路 段 的 巴 士 站 将 由 上 午 九 时 三 十 分 起 暂 停 使 用 , 直 至 巡 游 队 伍 经 过 伊 荣 街 后 及 该 区 一 带 交 通 回 复 正 常 为 止 。
位 于 东 院 道 的 5 B 路 线 巴 士 总 站 将 由 上 午 九 时 三 十 分 起 暂 停 使 用 。 到 站 的 5 B 路 线 巴 士 须 改 用 礼 顿 道 西 行 线 返 回 坚 尼 地 城 。
位 于 铜 锣 湾 道 十 三 至 十 七 号 对 开 的 巴 士 站 将 暂 停 使 用 , 并 移 往 摩 顿 台 巴 士 总 站 。
(五) 泊 车 位 及 避 车 处 暂 停 使 用
五 个 指 定 之 旅 游 巴 士 上 客 点 将 设 于 湾 仔 区 以 方 便 巡 游 人 士 由 修 顿 球 场 离 开 。 位 于 指 定 上 客 点 一 带 的 泊 车 位 、 上 落 客 货 区 及 避 车 处 将 暂 停 使 用 。
警 察 公 共 关 系 科 新 闻 公 布 第 七 号
完
二 ○ ○ 六 年 六 月 二 十 九 日 ( 星 期 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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