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 图 导 致 爆 炸 是 严 重 罪 行
警 方 今 日 ( 九 月 二 十 日 ) 警 告 , 企 图 导 致 爆 炸 危 害 生 命 或 财 产 是 严 重 罪 行 , 违 例 者 一 经 定 罪 , 最 高 可 被 判 处 监 禁 二 十 年 。
警 方 是 因 应 科 技 罪 案 组 现 正 调 查 的 一 宗 案 件 而 作 出 上 述 警 告 。 案 件 涉 及 有 人 在 网 上 发 放 信 息 , 建 议 利 用 炸 药 危 害 生 命 或 财 产 。
警 方 发 言 人 说 : 「 根 据 香 港 法 例 第 二 百 章 刑 事 罪 行 条 例 第 五 十 四 条 - 企 图 导 致 爆 炸 意 图 危 害 生 命 或 财 产 - 上 述 行 为 可 构 成 罪 行 。 」
他 补 充 说 : 「 任 何 人 以 任 何 方 式 促 致 、 怂 使 、 协 助 或 教 唆 , 或 以 从 犯 身 分 犯 罪 , 亦 属 严 重 罪 行 , 即 如 是 主 犯 , 同 样 是 一 经 定 罪 , 可 被 判 处 监 禁 二 十 年 。 」
他 说 : 「 除 了 上 述 涉 及 爆 炸 的 个 案 外 , 警 方 亦 呼 吁 市 民 要 明 智 地 及 合 法 地 使 用 互 联 网 。 所 有 在 现 实 世 界 里 适 用 以 防 止 罪 案 的 法 例 , 如 针 对 发 布 淫 亵 或 儿 童 色 情 物 品 、 侵 犯 个 人 资 料 保 障 原 则 、 侵 犯 版 权 物 品 、 诈 骗 行 为 等 , 均 适 用 于 网 上 世 界 。 」
「 市 民 应 避 免 回 应 在 互 联 网 上 可 能 接 触 到 的 犯 罪 信 息 。 」
「 香 港 警 方 会 继 续 与 各 互 联 网 供 应 商 、 网 主 、 讨 论 区 等 保 持 密 切 联 系 , 以 确 保 没 有 人 在 互 联 网 上 进 行 犯 罪 活 动 。 」
警 察 公 共 关 系 科 新 闻 公 布 第 七 号
完
二 ○ ○ 六 年 九 月 二 十 日 ( 星 期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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