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众 游 行 特 别 交 通 措 施
警 方 将 于 五 月 六 日 ( 星 期 日 ) 在 港 岛 区 实 施 特 别 交 通 措 施 , 以 便 举 行 一 项 由 维 多 利 亚 公 园 出 发 至 香 港 大 球 场 的 公 众 游 行 。
以 下 道 路 封 闭 及 改 道 措 施 将 由 下 午 一 时 三 十 分 至 下 午 四 时 三 十 分 游 行 举 行 期 间 实 施 :
甲 . 封 路 措 施
一 . 介 乎 记 利 佐 治 街 及 高 士 威 道 的 一 段 告 士 打 道 南 行 ( 公 共 巴 士 除 外 ) ;
二 . 糖 街 ;
三 . 介 乎 边 灵 顿 街 与 渣 甸 坊 的 一 段 怡 和 街 西 行 ;
四 . 利 园 山 道 ;
五 . 启 超 道 ;
六 . 白 沙 道 ;
七 . 恩 平 道 ;
八 . 兰 芳 道 ;
九 . 介 乎 礼 顿 道 与 东 院 道 的 一 段 下 加 路 连 山 道 ; 及
十 . 介 乎 恩 平 道 与 新 宁 道 的 一 段 希 慎 道 。
乙 . 改 道 措 施
一 . 沿 告 士 打 道 南 行 的 车 辆 必 须 转 入 大 坑 道 天 桥 南 行 ;
二 . 沿 边 灵 顿 街 北 行 的 车 辆 必 须 转 入 怡 和 街 东 行 ;
三 . 沿 边 希 慎 道 向 恩 平 道 东 行 方 向 行 驶 的 车 辆 将 转 入 新 会 道 、 开 平 道 或 新 宁 道 ;
四 . 沿 礼 顿 道 西 行 向 恩 平 道 方 向 行 驶 的 车 辆 必 须 转 入 边 灵 顿 街 北 行 ; 及
五 . 沿 礼 顿 道 东 行 向 恩 平 道 方 向 行 驶 的 车 辆 必 须 转 入 边 灵 顿 街 北 行 。
丙 . 巴 士 站 暂 停 使 用
( 一 ) 介 乎 边 灵 顿 街 与 利 园 山 道 的 一 段 怡 和 街 与 轩 尼 诗 道 西 行 之 间 的 所 有 巴 士 站 暂 停 使 用 ;
( 二 ) 位 于 怡 和 街 东 行 十 三 号 对 开 的 巴 士 站 将 暂 时 搬 迁 至 怡 和 街 一 号 位 置 ; 及
( 三 ) 所 有 位 于 利 园 山 道 近 富 明 街 的 私 人 巴 士 落 客 点 暂 停 使 用 。
丁 . 专 线 及 公 共 小 巴 站 暂 停 使 用
( 一 ) 位 于 利 园 山 道 及 兰 芳 道 的 所 有 专 线 小 巴 站 将 暂 时 搬 迁 至 新 宁 道 ; 及
( 二 ) 位 于 糖 街 的 公 共 小 巴 站 暂 停 使 用 。
戊 . 的 士 站 暂 停 使 用
( 一 ) 位 于 恩 平 路 的 的 士 站 将 暂 停 使 用 。
己 . 泊 车 位 暂 停 使 用
( 一 ) 位 于 新 宁 道 的 电 单 车 泊 车 位 由 上 午 十 时 至 下 午 六 时 暂 停 使 用 ;
( 二 ) 兴 发 街 停 车 场 部 份 咪 标 泊 车 位 由 上 午 十 时 至 下 午 五 时 暂 停 使 用 ;
( 三 ) 近 兴 发 街 公 共 停 车 场 入 口 的 电 单 车 泊 车 位 由 上 午 十 时 至 下 午 五 时 暂 停 使 用 。
驾 驶 人 士 亦 应 保 持 忍 让 及 遵 照 现 场 交 通 警 员 的 指 示 , 违 例 停 泊 的 车 辆 将 会 被 拖 走 。
警 察 公 共 关 系 科 新 闻 公 布 第 三 号
完
二 ○ ○ 七 年 五 月 四 日 ( 星 期 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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