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 庆 日 升 旗 仪 式 及 彩 排 特 别 交 通 安 排
警 方 将 于 九 月 三 十 日 ( 星 期 日 ) 升 旗 仪 式 彩 排 及 十 月 一 日 ( 星 期 一 ) 国 庆 日 升 旗 仪 式 举 行 期 间 , 在 香 港 会 议 展 览 中 心 第 二 期 ( 会 展 二 期 ) 附 近 实 施 特 别 交 通 措 施 , 以 确 保 升 旗 仪 式 顺 利 举 行 及 交 通 保 持 畅 顺 。
( 甲 ) 九 月 三 十 日 升 旗 仪 式 彩 排 交 通 安 排
升 旗 仪 式 彩 排 将 于 上 午 八 时 在 会 展 二 期 举 行 , 以 下 特 别 交 通 安 排 将 于 当 日 上 午 六 时 至 下 午 一 时 实 施 :
( 一 ) 封 路
博 览 道 以 北 的 一 段 博 览 道 东 将 会 封 闭 。 而 博 览 道 的 交 通 将 会 维 持 正 常 , 但 当 仪 杖 队 进 出 博 览 海 滨 花 园 及 金 紫 荆 广 场 时 将 会 间 歇 性 封 闭 。
( 二 ) 巴 士 总 站 及 的 士 站 暂 停 使 用
位 于 博 览 道 东 的 巴 士 总 站 将 会 暂 停 使 用 。 巴 士 路 线 9 7 3 A 、 9 6 1 、 2 5 A 的 总 站 将 会 改 设 于 湾 仔 码 头 巴 士 总 站 。
( 三 ) 泊 车 位 暂 停 使 用
位 于 博 览 道 东 的 八 个 旅 游 车 泊 车 位 将 会 暂 停 使 用 。
( 乙 ) 国 庆 日 升 旗 仪 式 特 别 交 通 安 排
国 庆 日 升 旗 仪 式 将 于 十 月 一 日 上 午 八 时 在 会 展 二 期 举 行 , 警 方 将 实 施 以 下 特 别 交 通 安 排 :
( 一 ) 封 路
- 由 十 月 一 日 上 午 六 时 至 上 午 十 一 时 , 除 已 获 授 权 车 辆 外 , 所 有 车 辆 一 律 不 可 使 用 博 览 道 、 博 览 道 中 及 博 览 道 东 ;
- 由 十 月 一 日 上 午 六 时 至 上 午 十 一 时 , 介 乎 博 览 道 及 博 览 道 东 的 一 段 会 议 道 东 行 线 将 会 封 闭 ; 及
- 由 十 月 一 日 上 午 七 时 至 上 午 十 时 , 除 接 载 出 席 升 旗 仪 式 的 社 区 或 制 服 团 体 的 旅 游 车 及 需 要 进 出 位 于 港 湾 径 的 大 厦 停 车 场 的 车 辆 外 , 所 有 车 辆 不 准 驶 入 港 湾 径 。
( 二 ) 改 道 措 施
- 由 十 月 一 日 上 午 六 时 至 上 午 十 一 时 , 除 已 获 授 权 车 辆 外 , 所 有 沿 博 览 道 或 博 览 道 中 东 行 的 车 辆 必 须 右 转 入 博 览 道 东 南 行 线 ;
- 由 十 月 一 日 上 午 六 时 至 上 午 十 一 时 , 沿 分 域 码 头 街 东 行 左 一 线 行 驶 的 车 辆 则 只 可 前 往 博 览 道 及 博 览 道 中 ; 及
- 由 十 月 一 日 上 午 六 时 至 上 午 十 一 时 , 所 有 沿 博 览 道 东 南 行 的 车 辆 将 会 视 乎 情 况 按 指 示 左 转 入 会 议 道 东 行 。
( 三 ) 巴 士 总 站 及 的 士 站 暂 停 使 用
- 由 十 月 一 日 凌 晨 零 时 至 上 午 十 一 时 , 位 于 博 览 道 东 的 巴 士 总 站 将 会 暂 停 使 用 ;
- 由 十 月 一 日 凌 晨 零 时 至 上 午 十 一 时 , 位 于 博 览 道 东 之 的 士 站 将 会 暂 停 使 用 ;
─ 由 十 月 一 日 上 午 七 时 至 上 午 十 时 , 介 乎 港 湾 径 及 菲 林 明 道 的 一 段 港 湾 道 西 行 之 的 士 站 将 会 暂 停 使 用 ; 及
─ 由 十 月 一 日 上 午 六 时 至 上 午 十 一 时 , 位 于 湾 仔 码 头 巴 士 总 站 旁 之 的 士 及 公 共 小 巴 站 将 会 暂 停 使 用 。
( 丁 ) 泊 车 位 暂 停 使 用
─ 由 九 月 三 十 日 晚 上 十 时 至 十 月 一 日 上 午 十 一 时 , 位 于 博 览 道 东 的 八 个 旅 游 车 泊 车 位 将 会 暂 停 使 用 ; 及
- 由 十 月 一 日 凌 晨 零 时 至 上 午 十 一 时 , 所 有 位 于 博 览 道 东 的 公 共 巴 士 泊 车 位 将 会 暂 停 使 用 。
在 上 述 受 影 响 地 区 内 违 例 停 泊 的 车 辆 将 会 被 拖 走 而 毋 须 事 先 通 知 。 市 民 应 尽 量 使 用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前 往 上 述 地 区 。
警 察 公 共 关 系 科 新 闻 公 布 第 二 号
完
二 ○ ○ 七 年 九 月 二 十 七 日 ( 星 期 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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