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勿携带违法物品

刑事事项

防止罪案科(CPB)

根据香港法例,本港居民、访港或经香港国际机场转机的旅客,均不得於香港范围内管有下列违法物品,不论收藏於手提或寄舱行李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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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香港法例238章《枪械及弹药条例》第13条,任何人除非持有枪械或弹药的管有牌照或经营人牌照,否则不得管有该等枪械或弹药。

(包括电枪及防狼催泪剂)

根据香港法例217章《武器条例》第4条,任何人管有违禁武器,均属犯罪。

根据香港法例217章《武器条例》,违禁武器包括:

  • 中国式飞镖
  • 重力刀
  • 重力操作钢棒
  • 指节套,不论是否有尖钉及是否有刀刃
  • 附有手柄的铁链
  • 弹簧钢棒
  • 任何以弹簧或其他机械或电动装置露出刀刃的刀
  • 任何有刀刃或尖端的武器,其设计是在使用时以拳头紧握手柄,而刀刃或尖端则从拳头指缝间突出

根据香港法例295章《危险品条例》,任何人管有危险品,均属犯罪。

以上清单未能尽录,如有疑问请谘询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