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申请资格及程序
问.1 | 我是否能以邮寄方式或经委托代表替我递交申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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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 |
否。由于刑事定罪纪录资料属高度私人及敏感资料,资料当事人或有关人士#(如有)可透过香港警务处网上服务申请平台 (https://www.es.police.gov.hk)或亲身前往刑事定罪纪录资料办事处办理手续。 # “有关人士”(relevant person)的释义请参阅香港法例第486章《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2(1)条。除非有合理理由及得到刑事定罪纪录资料办事处主管的豁免,所有查阅资料要求均须亲自递交。而且当事人必须与 “有关人士” 一同前往刑事定罪纪录资料办事处提出查阅资料的要求。 | |
问.2 | 我是否能在香港任何一间警署递交申请? | |
答.2 |
否。只有位于香港湾仔的刑事定罪纪录资料办事处能接受查阅刑事定罪纪录资料的申请。申请人亦可透过香港警务处网上服务申请平台提交申请。 | |
问.3 | 如我未满18岁是否能申请? | |
答.3 |
是。凡未满18岁的申请人,父母或监护人应签署同意书,以确定他们是在完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办理有关手续。 | |
问.4 | 我是否能只指定查核某段时期内的犯罪纪录,例如最近五年? | |
答.4 |
否。查阅刑事定罪纪录资料不设指定查核年期,申请人所有的刑事定罪纪录都会显示于结果上。 | |
问.5 | 如我没有保留居港时的香港身分证或护照,是否能申请查阅刑事定罪纪录资料? | |
答.5 |
是。如你从未持有/已没有保留当时的香港身分证,你仍可以现时有效的护照申请。 |
B. 指纹
问.6 | 我是/曾是香港永久性居民,入境事务处应该有备存我的指纹;或我之前曾申请过查阅刑事定罪纪录资料。我是否仍需提交指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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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6 |
是。申请人需要提交指纹。 | |
问.7 | 我需要套取指纹以申请我在其他地区的刑事纪录。你们是否有提供套取指纹服务? | |
答.7 |
是。本办事处于办公时间内提供免费指纹捺印服务,市民须于网上预约系统(https://online.booking.police.gov.hk)办理预约。没有预约者将不获处理。每次预约提供最多两份免费指纹捺印服务。 为确保此项服务不被滥用,请带同载有申请人姓名及提交指纹原因的外国官方文件;或出示护照以证明你曾于当地居留;或提供有关国家的标准指纹表格。 |
C. 缴交费用
问.8 | 申请人可用甚么方式缴交申请费用?是否会得到付款收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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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8 |
网上申请人:申请人可用信用卡、转数快及缴费灵方式付款。 于刑事定罪纪录资料办事处办理申请的人士:可用现金、八达通卡、转数快或易办事缴付申请费用。本处并不提供八达通卡增值服务。申请人会即时收到付款收据。 |
D. 申请处理时间及取得申请结果
问.9 | 我将于何时及以何形式收取申请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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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9 |
根据香港法例第486章《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19(1)及19(1A)条的规定 ,资料使用者须在收到由某人提出的查阅资料要求后的40日内拟备好申请结果。 一般情况下,本办事处作为资料使用者会在成功套取资料当事人指纹之后15个工作天内完成处理申请及拟备好申请结果。 当申请结果准备好,网上申请人将收到预约跟进会面取得申请结果的通知。 在亲身前往刑事定罪纪录资料办事处办理手续的申请人,须在办理申请后,申请人须于网上预约系统 (https://online.booking.police.gov.hk)办理至少15个工作天后的跟进会面预约。 未经预约跟进会面恕不受理。 假若本办事处有合理理由未能在15个工作天完成处理要求,本办事处会主动联络申请人,并与其更新预约日期。 如申请人曾有犯罪纪录,将会收到该资料之副本。否则,申请人只会得到口头回复。 |
问.10 | 如我需要无犯罪纪录的书面回复以办理入境签证前往另一国家或申请领养小孩,该怎样做? |
答.10 |
你可能需要申请无犯罪纪录证明书。这是本处提供的另一项服务。详情请参阅「无犯罪纪录证明书」网页:http://www.police.gov.hk/cncc/sc |
问.11 | 我是否能要求第三方陪同取得有关结果? |
答.11 |
是。但由于刑事定罪纪录资料属高度私人及敏感资料,申请人只能由一位第三方人士陪同取得有关结果。 |
问.12 | 如我有案件未处理,是否能申请查阅刑事定罪纪录资料? |
答.12 |
是。但倘若申请人正接受香港警务处/香港执法机构调查,或是香港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或是欠交罚款(包括交通违例事项) 的人士,他/她会被告知有案件未处理。 |
问.13 | 在我收到的申请结果上,你们注明了「这项判罪在香港应视为已失时效。」这代表什么意思?我是否能申请清除我的定罪纪录? |
答.13 | 如申请人的判罪纪录按照香港法例第297章《罪犯自新条例》(下称《条例》)第2(1)条,在香港被视为已失时效,意思是: 根据《条例》,凡个别人士在香港被定罪,但并未因此被判处监禁超过3个月或罚款超过$10,000;在此以前不曾在香港被定罪;及经过3年时间并未在香港再被定罪,该项定罪便会被视为「已失时效」。概括而言,除了在《条例》第3及第4条已列明之有限的例外情况外,该人士会被视作没有判罪纪录。 就申请查阅刑事定罪纪录资料的情况,本处会将「已失时效」的定罪纪录在申请结果中列出,并加上清晰备注解释凭借《条例》第2(1)条,该项判罪在香港应视为已失时效。 香港警务处现行的系统并没有提供任何服务去消除被定罪的刑事纪录。 附注:本「常见问题」并非法律文件,所载资料只供参考。所有与申请有关的事宜,将根据有关条例的规定处理。 |
E. 查询
问.14 | 如我对查阅刑事定罪纪录资料再有任何查询,可怎样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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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4 |
如有疑问,可寄函办事处、电邮 cncc-enquiries@police.gov.hk、致电(852) 2860 6557或传真2200 4321查询。由于现时为申请高峰期,查询热线线路繁忙,请申请人尽量以电邮查询。 |
F. 其他问题
問.15 | 我该如何取得有关我的定罪纪录的法庭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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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5 |
如欲索取有关你的案件编号的刑事纪录法庭档案,你可用本处发出的刑事定罪纪录查阅结果上的案件编号向有关裁判法院查询。裁判法院的联络方法可参阅司法机构的网页 (https://www.judiciary.hk/zh_cn/about_us/contactus.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