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
香港警务处尊重个人资料私隐权利,并致力遵守《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的规定。
持有的个人资料的种类
香港警务处持有的个人资料包括以下种类 -
使用个人资料的主要目的
香港警务处持有的个人资料是为或将会为包括以下的主要目的使用:
实务
警务处助理处长(支援)获委为 警队资料及公开资料统筹主任,负责督导及确保人员依从《个人资料(私隐)条例》。
各警署或警务单位均已指定一名 单位资料事务主任 ,负责处理及统筹与条例有关事宜。单位资料事务主任的职位,已展示於警署报案室或市民向警方报案的其它地方。
查阅/改正资料要求
提出查阅资料要求的途径
亲身
─ 申请人可将已填写的查阅资料要求表格交到任何一间警署。如有需要,警务人员会协助申请人填写查阅资料要求表格。
邮寄 – 申请人可将已填写的查阅资料要求表格邮寄给有关警署或警务单位。
网上申请 – 请按此
查阅刑事定罪纪录资料 – 除非已获得豁免,申请人须亲身前往香港湾仔军器厂街1号警察总部警政大楼14楼刑事定罪纪录资料办事处办理。
费用
香港警务处可为依从查阅资料要求而徵收费用。
更正资料要求
在索取个人资料复本後,如有关资料不准确,可以书面提出更正资料要求。
阁下可以浏览 香港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网页以查询更多关於私隐权政策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