涵蓋範圍
问.1 | 甚么人士有资格申请性罪行定罪纪录查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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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 |
可申请进行性罪行定罪纪录查核的合资格人士包括: 查核机制下的「合资格申请人」是指向个人雇主(例如为子女或精神上无行为能力人士聘用私人导师的家长或法定监护人)、机构或企业(例如学校、残疾人士院舍、私营补习中心及私营兴趣活动机构如泳会、球会、音乐中心等)从事与儿童或精神上无行为能力人士有关工作的 (1) 准雇员、(2) 合约续期雇员及 (3) 准自雇人士。 为进一步加强对儿童及精神上无行为能力人士的保护,政府亦将会分阶段将查核机制涵盖范围扩大至志愿工作者、所有现有雇员及自雇人士。政府会适时公布相关详情。 「与儿童或精神上无行为能力人士有关工作」的定义为日常职务涉及或相当可能涉及与儿童或精神上无行为能力人士有经常或定期接触的工作。一般而言,有关工作的日常职务可以属于以下其中一项:
「工作」包括以雇佣合约、学徒合约或自雇形式向机构或企业提供服务。参照法改会《临时建议》报告书对「工作」的定义,「工作」一词应获赋予广泛的意义,并包括由个人履行的以下工作:
(a) 根据雇佣合约或学徒训练合约从事的工作; 凡未满 18 岁的申请人,必须获父母或监护人同意递交申请。父母或监护人应在所须文件上签署,以确定父母或监护人是在完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办理有关手续。如经网上递交申请,未满18岁的申请人须上载父母或监护人签署的同意书。 | |
问.2 | 性罪行定罪纪录查核机制涵盖哪些职位? | |
答.2 |
原则上,只有从事与儿童或精神上无行为能力人士有关工作(即日常职务涉及与儿童或精神上无行为能力人士经常接触)的合资格申请人,在雇主的要求下,方可进行性罪行定罪纪录查核;雇主和合资格申请人须事先沟通,确定其职位的日常职务涉及或相当可能涉及与儿童或精神上无行为能力人士有经常或定期的接触,并由合资格申请人自愿提交查核申请。一般而言,有关工作的日常职务可以属于以下其中一项:
由于涉及与儿童或精神上无行为能力人士有关工作的范围相当宽广,雇主较熟悉工作的模式和环境,应按实际情况,评估工作的风险后考虑查核需要。 | |
问.3 | 现职合约雇员续约时,是否与新入职的准雇员一样,可要求他们进行查核? | |
答.3 |
现时,查核机制已涵盖受聘于机构或企业从事与儿童或精神上无行为能力人士有关工作的合约续期雇员。如有需要,雇主可于续约前要求该雇员进行查核。(查核机制的涵盖范围暂时并不包括在同一间机构或企业无需续约的现职员工。) | |
问.4 | 机构或企业是否可以要求由外判服务机构调派到机构或企业经常/定期工作的员工(例如兴趣班导师、保安员或清洁工人)进行查核? | |
答.4 |
现时,查核机制已涵盖由外判服务机构派往其他机构或企业提供与儿童或精神上无行为能力人士有关工作的雇员。机构或企业可要求外判服务机构为其将派往提供服务的员工进行查核,并要求外判服务机构将有关员工的查核结果以书面形式转告机构或企业,有关安排须获相关员工同意。 机构或企业应将有关性罪行定罪纪录查核的要求,列明在投标及/或合约文件上,该外判服务机构可自行安排有关员工进行查核。为方便警方核实申请人的工作属查核范围,外判服务机构须向有关员工发出证明书,让这些员工自愿向警方申请查核。 假如外判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不涉及与儿童或精神上无行为能力人士有经常或定期的接触,而其员工在机构或企业工作时会受到妥善的监察,例如机构或企业透过外判合约聘请,进行短期维修的工人、送货员、公开讲座的演讲者、表演嘉宾等,则无需申请查核。我们亦不建议机构或企业要求这些员工进行性罪行定罪纪录查核。 任何情况下,机构或企业有责任采取合理的措施保护儿童及精神上无行为能力人士免受性侵犯。查核本身不能亦不应取代谨慎的聘任程序和妥善的监管。 | |
问.5 | 如果机构或企业要求外判服务机构进行查核,机构或企业是否应在递交标书的阶段要求外判服务机构进行查核? | |
答.5 |
一般而言,我们鼓励外判服务机构应尽可能在有关员工被派往机构或企业从事与儿童或精神上无行为能力人士有关工作前要求他们进行查核。但考虑到外判服务机构的员工可能时有所变动,视乎个别情况,机构或企业可以其专业判断作出合适的安排。 | |
问.6 | 个人雇主、机构或企业是否可以要求自雇人士(例如私人补习导师、保姆车司机、运动教练等)进行查核? | |
答.6 |
由2024年12月16日起,查核机制的涵盖范围已扩大至从事与儿童或精神上无行为能力人士有关工作的「准」自雇人士,例如私人补习老师、音乐老师及运动教练等。届时,个人雇主例如家长,可以要求他们有意聘请的「准」自雇人士进行查核。政府亦将会分阶段将查核机制涵盖范围扩大至志愿工作者、所有现有雇员及自雇人士。我们会适时公布相关详情。 | |
问.7 | 机构或企业如需要聘用雇员从事与儿童或精神上无行为能力人士有经常接触的工作,是否必须要求符合申请资格的申请人进行查核? | |
答.7 |
查核机制属自愿性质,由雇主自行评估个别工作的风险后决定是否有需要进行查核。但由于保障儿童及精神上无行为能力人士的福祉十分重要,我们建议聘请雇员从事与儿童或精神上无行为能力人士有关工作的机构及企业,透过机制以查核合资格申请人是否有性罪行定罪纪录,让雇主在完全知情的基础上作出聘任决定。 | |
问.8 | 机构或企业能否只要求男性雇员进行查核? | |
答.8 | 为保障儿童及精神上无行为能力人士免受性侵犯,不论男女,我们建议聘请雇员从事与儿童或精神上无行为能力人士有关工作的机构或企业应要求合资格申请人进行查核。 | |
问.9 | 机构或企业是否可以要求现职员工进行查核? | |
答.9 |
现时,机制尚未涵盖现职自雇人士。查核机制下的「合资格申请人」是指向个人雇主(例如为子女或精神上无行为能力人士聘用私人导师的家长或法定监护人)、机构或企业(例如学校、残疾人士院舍、私营补习中心及私营兴趣活动机构如泳会、球会、音乐中心等)从事与儿童或精神上无行为能力人士有关工作的 (1) 准雇员、(2) 合约续期雇员及 (3) 准自雇人士。 为进一步加强对儿童及精神上无行为能力人士的保护,政府亦将会分阶段将查核机制涵盖范围扩大至志愿工作者、所有现有雇员及自雇人士。政府会适时公布相关详情。 | |
问.10 | 现阶段家长能否查核他们聘请的私人补习导师的性罪行定罪纪录? | |
答.10 | 由2024年12月16日起,查核机制将扩大至涵盖「准」自雇人士,包括但不限于私人导师、音乐老师、运动教练、提供上门服务的人士等,相关雇主亦不再限于机构或企业而会同时涵盖个人,例如家长。因此,家长可以要求他们有意聘请的私人补习导师进行查核。 | |
问.11 | 该名私人补习导师/私人运动教练已为我的子女服务多年,我是否仍可要求他进行查核?志愿工作者又能否提出查核? | |
答.11 |
现时,机制尚未涵盖现职自雇人士及志愿工作者,但为进一步加强对儿童及精神上无行为能力人士的保护,政府将会分阶段将查核机制涵盖范围扩大至志愿工作者、所有现有雇员及自雇人士。我们会适时公布相关详情。 | |
问.12 | 我是一名自雇人士,打算从事与儿童或精神上无行为能力人士的工作,我可以申请查核吗? | |
答.12 |
如你的工作涉及与儿童或精神上无行为能力人士有经常或定期接触,在雇主(包括个人雇主、机构或企业)的要求下,你可连同该雇主向你发出的雇主证明书(范本)自愿向本处提交申请。本处只接受提供有效雇主证明书的申请。 |
申请程序
问.13 | 如查核机制的合资格申请人自愿提出查核,但雇主认为无须查核,拒绝发出证明书,该申请人是否仍可以提出查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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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3 |
雇主发出的证明书用以核实申请人的工作属查核范围(即申请人从事与儿童或精神上无行为能力人士有关工作)及确认雇主完全明白雇主须知内的条款。故此,如果申请人未能出示有关雇主发出的证明书,他的申请将不受理。申请人应事先与雇主沟通,确定是否需要提出查核。 | |
问.14 | 未经预约的申请人可否直接前往性罪行定罪纪录查核办事处提交申请? | |
答.14 |
不可以。申请人必须经网上预约系统预约递交申请的时段。未经预约的申请恕不受理。 由2024年12月16日起,合资格新申请人或提交续延申请人士亦可经网上平台提交申请,请按此前往相关网页。 | |
问.15 | 申请人可用甚么方式缴交查核申请的费用? | |
答.15 |
查核申请的费用为每人港币140元,而续延申请则为每人港币93元。 如申请人亲身前往性罪行定罪纪录查核办事处递交申请,可以八达通卡、易办事或转数快付款,或在警察总部出纳部以现金付款;如申请人经网上平台递交申请,可以信用卡、转数快或缴费灵等方式付款。 | |
问.16 | 如申请人没有指明列表中的性罪行定罪纪录,申请人是否可以要求警务处给予「清白」的书面纪录? | |
答.16 |
不可以。如申请人没有指明列表中的性罪行定罪纪录,警方并不会发出确认书。 | |
问.17 | 申请人能否在申请有效期完结后提出续延申请? | |
答.17 |
不可以。申请人须在申请有效期最后三个月内,提交续延有效期的申请。如密码有效期已过,申请人须重新提出申请。 | |
问.18 | 雇员曾把查询密码交予多名雇主,如何避免这些雇主滥用查询密码或泄露他的查询密码? | |
答.18 |
雇主不得将申请人的查询密码、查核结果或其他个人资料,透露予任何不相关的人士,亦不得使用有关个人资料作招聘或聘任以外的任何其他用途,否则可能会因违反《个人资料 (私隐) 条例》(香港法例第486章)而须负上法律责任。 雇主在要求合资格申请人进行查核前,必须阅读《雇主须知》,确定完全明白这项服务的条款及雇主需要履行的责任;雇员亦应自行纪录自己曾向哪些雇主提交查询密码。 申请人如怀疑查询密码已经在不受他本人控制的情况下被泄露,应尽快通知性罪行定罪纪录查核办事处 (电话:3660 7497)。在确认身份后,原来的查询密码将会失效,申请人将获发新的查询密码。为保障个人资料私隐,当申请人不再需要查核结果时,应立即撤销其查核帐户(可经网上服务申请平台或亲身前往性罪行定罪纪录查核办事处递交)。 | |
问.19 | 申请人可以使用智能电话提交指纹吗? | |
答.19 |
不可以。目前为止,智能电话的指纹认证技术并未达到可用于查核刑事定罪纪录的水平,故申请人必须前往指定地点,以适当的仪器套取指纹,以确保查核结果的准确性。 | |
问.20 | 申请人于网上提交申请后,需要前往办事处补交文件正本和取得密码信吗? | |
答.20 |
申请人经网上提交所须文件后,无须再经电邮、邮寄或亲身补交文件正本予性罪行定罪纪录查核办事处;然而,申请获接纳后,需要预约亲身前往本处或24小时运作的指定警署提交指纹。 成功提交指纹后五个工作工内,申请人可经网上服务申请平台取得载有独特14 位数字电脑随机号码的密码信,并可于自动电话查询系统收听查核结果。 | |
问.21 | 使用「智方便」户口于网上平台提交申请,有什么好处? | |
答.21 |
网上服务申请平台会将申请人「智方便」内的相关个人资料自动填写于申请表内,节省提交申请时间。 「智方便+」用户更可在申请有效期最后三个月内于网上平台提交续延申请并取得续延后的密码信,全程无需亲身到办事处办理。 | |
问.22 | 申请人获告知提交指纹不成功,该怎么办? | |
答.22 |
未能成功提交指纹的申请人(如指纹磨损),将会经网上服务申请平台收到通知,需要预约前往性罪行定罪纪录查核办事处以油墨方式套取指纹。申请人只需按指示办理重新预约套取指纹,并按时到达本处办理有关事宜便可,如有疑问,可致电3660 7497与本处查询。 |
雇主查核
问.23 | 雇主如不要求从事与儿童或精神上无行为能力人士相关工作人士进行性罪行定罪纪录查核,会否有法律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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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23 |
查核机制属自愿性质,由雇主自行评估个别工作的风险后决定是否有需要进行查核。任何情况下,雇主有责任采取所有合理的措施保护儿童及精神上无行为能力人士免受性侵犯,我们建议雇主按实际需要,审慎考虑是否需要要求合格申请人进行查核。 | |
问.24 | 雇主可否在招聘广告中指明职位申请人会被要求进行性罪行定罪纪录查核? | |
答.24 |
基于保障儿童及精神上无行为能力人士福祉的大前提,若工作的职务涉及与这类别人士经常接触,雇主可在招聘广告中指明或会要求职位申请人进行性罪行定罪纪录查核。 | |
问.25 | 雇主是否可以在招聘员工截止申请后,立即要求职位的所有申请人进行查核? | |
答.25 |
为避免不必要地收集个人资料,雇主应在甄选程序的后期,即在确定有意聘用申请人,才要求申请人进行查核。 | |
问.26 | 若申请人拒绝进行性罪行定罪纪录查核,雇主可否以此理由不聘用他? | |
答.26 |
查核机制属自愿性质,雇主应按实际情况评估个别工作的风险后决定是否有需要进行查核。雇主应在招聘或处理合约续期时,订明申请人拒绝进行查核的后果,若申请人拒绝进行查核,雇主可考虑不聘用他或作出其他安排,例如将他安排到风险相对低的岗位。 | |
问.27 | 要求合资格申请人进行查核,会否违反人权? | |
答.27 |
不会。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政府有宪法上的责任保障儿童免遭性侵犯。而向不同类别的罪犯给予有区别的待遇,只要这种区别的标准是合理和客观的,并且是为了达到《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下的合法目的,根据《香港人权法案》,可以容许。 《性罪行定罪纪录查核》机制为雇主提供可靠渠道,让他们在招募时能够确知拟获聘人士是否曾有相关定罪纪錄,作为其中一项考虑聘任因素,协助雇主评定准雇员是否适合担任与儿童或精神上无行为能力人士有关的职位,这是合理、负责任和需要的做法,亦能够减低这类人士所面对的风险。 | |
问.28 | 如果申请人来自香港以外地区,雇主应否要求他们作出查核? | |
答.28 |
如果申请人来自香港以外地区,雇主可要求他们作出查核。不过雇主必须明白,《性罪行定罪纪录查核》机制并不涵盖海外的定罪纪录,查核结果只能涵盖这些申请人的本地定罪纪录。 我们建议雇主可要求这些申请人提供受聘任前居住地发出的无犯罪纪录证明书或其他同等的合法证明文件,以确定他们没有在海外的性罪行定罪纪录。 | |
问.29 | 雇主是否要待申请人的查核有结果后,才可与他签约或让他执行有关职务? | |
答.29 |
保障儿童及精神上无行为能力人士的福祉十分重要。查核结果提供重要参考资料,让雇主评估该申请人是否适合出任有关职位。故此,在可行的情况下,雇主应待查核有结果后,才与该申请人签约或让他执行有关职务。一般没有性罪行定罪纪录的申请人,其查核结果可于成功套取指纹后的五个工作天内上载到警务处的自动电话查询系统。 如基于运作上的迫切需要,雇主在未有查核结果的情况下与申请人签约或让他执行有关职务,亦应采取合理可行的措施,例如要求申请人就是否有性罪行定罪纪录作出书面声明,待有查核结果后再由雇主进行核实。如果雇主稍后经查核得知申请人故意虚报资料或隐瞒重要事实,可依据有关文件(如申请表及雇佣合约)上所列条款,按事件的性质和严重性,采取纪律行动。 | |
问.30 | 如申请人正在申请与儿童或精神上无行为能力人士有关工作,并已提交查核申请及取得查询密码,而该申请人亦同时申请一些不涉及与儿童或精神上无行为能力人士经常接触的工作,该雇主是否可以要求该申请人提供查询密码作出查核? | |
答.30 |
不可以。如申请人的职务不涉及与儿童或精神上无行为能力人士有关的工作,雇主不得要求有关人士提出查核性罪行定罪纪录的申请,或要求他提供查询密码。 | |
问.31 | 雇主如何核实申请人提供的查询密码属于他本人? | |
答.31 |
警务处接纳申请人的查核申请后,会向申请人发出一封信,信上会注明申请人的姓名及查询密码。雇主可按信上资料,清楚核对申请人的姓名,以确定查询密码属于其本人。如雇主有任何怀疑,请致电性罪行定罪纪录查核办事处 (电话:3660 7497)查询。 | |
问.32 | 雇主曾多次致电自动电话查询系统,但仍不能进入系统,会是甚么原因? | |
答.32 |
雇主必须使用有来电显示的电话号码,才能进入自动电话查询系统。所有经自动电话查询系统查核结果的来电均会被纪录。 如雇主已使用有来电显示的电话号码,仍不能进入自动电话查询系统,请于办公时间内致电性罪行定罪纪录查核办事处 (电话:3660 7497)联络职员。 | |
问.33 | 查核结果有多少种类?哪一种结果会确定申请人没有性罪行定罪纪录,以及没有涉及未完结的案件? | |
答.33 |
一般而言,自动电话查询系统会提供以下其中一项讯息:
第一项查核结果(即申请人「没有」指明列表中的性罪行定罪纪录)代表申请人没有指明列表中的性罪行定罪纪录及没有涉及未完结的案件。 | |
问.34 | 若申请人有指明列表中的性罪行定罪纪录,雇主能否得知该定罪纪录的详情? | |
答.34 |
自动电话查询系统的讯息不会披露定罪纪录的详情。不过,警方会向有指明列表中的性罪行定罪纪录的申请人发出性罪行定罪书面纪录。雇主如有需要,可直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纪录参考。 | |
问.35 | 雇主如何能够记录自己已作出查核? | |
答.35 |
雇主每次成功收听查核结果后,自动电话查询系统会提供一个查核编号。雇主可记下查核编号作记录之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