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在香港成立的组织须注册为社团,但已根据其他条例注册的组织除外。任何本地社团或其分支机构均须于其成立或根据《社团条例》第2(2B)或4条被当作成立后1个月内,以指明的表格向社团事务主任申请注册或豁免注册。各组织可按其宗旨、运作或性质而自行决定根据合适的条例注册。就有关特定组织的查询,你可以向你的法律顾问寻求建议。
任何团体如有意成为注册社团或豁免注册社团,请于社团成立或根据《社团条例》第2(2B)或4条被当作成立后一个月内填妥申请表,并附上以下证明文件,邮寄至香港湾仔军器厂街一号警察总部警政大楼十二楼警察牌照课社团事务处:
详情请参阅申请表上的「申请须知」。
申请表可於警察牌照课网页下载(请按此)或致电 2860 2973 以传真索取。
假如社团是纯粹为宗教、慈善、社交或康乐的单一目的而成立,或是纯粹成立以作为乡事委员会或由乡事委员会组成的联会或其他组织,则可申请豁免社团注册。但不论是社团注册或豁免社团注册,申请程序、须要递交的文件以至法律的约束均完全一样。
根据《社团条例》,社团事务主任可为不同宗旨或性质的社团注册或豁免其注册。然而,条例没有定义何谓“非牟利团体”,或区分“非牟利团体”和其他团体的注册申请。
申请注册须有三名干事的资料。申请人必须填妥干事的资料,并由干事签名。递交申请表时,须连同干事的香港身分证副本或其他有效的身分证明文件副本(如干事并非身分证持有人),一并交到警察牌照课的社团事务处。干事须提供香港电话号码及个人的香港通讯地址,而这些地址须与社团地址不同(个人地址已用作社团主要业务地址除外),作记录及联络之用。干事可提供香港的住址或业务地址。
根据服务承诺,只要申请人就注册申请提交足够的资料,我们通常需要12个工作天处理。但如团体就有关申请注册社团或豁免注册提供的资料不齐全,申请时间则会较长,而本处亦可能将有关申请表退回团体,要求有关团体重新递交完备的申请及补交相关资料。
社团事务处处理完注册社团或豁免注册社团申请後,会向有关社团发出确认信以及「社团注册证明书」或「社团豁免注册证明书」。有关确认信及证明书的样本如下:
根据《社团条例》并没有有关的限制。有关税务事宜的查询,请直接联络香港税务局(电话:187 8088),或浏览该局网站
(网址:http://www.ird.gov.hk/chi/welcome.htm)。
请在更改作出起计一个月内填妥注册社团及豁免注册社团更改资料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包括:
索取有关申请表,可於警察牌照课网页下载( 请按此)或致电2860 2973以传真索取。
社团事务处处理完注册社团及豁免注册社团的资料更改申请後,会书面通知有关社团。
社团名称或地址如有变更,有关社团便会收到更改确认信以及已更新的「社团注册证明书」或「社团豁免注册证明书」。有关更改确认信及证明书的样本如下:
社团名称及地址如没变更,有关社团便只会收到更改确认信,有关更改确认信样本如下:
如欲补领已遗失之社团注册证明书/社团豁免注册证明书,请先行前往就近警署报失;再连同主席签名来信及警署发出的报失纸邮寄至本课,以便本课处理。
我们须得到资料当事人的同意,才可发放干事名单。或须依照香港法例第486章《个人资料(私隐)条例》处理。
如欲索取干事名单,请以书面向警察牌照课提出,并付上相关干事的书面同意,有关文件可以邮寄(地址:香港湾仔军器厂街一号警察总部警政大楼十二楼警察牌照课社团事务处)方式递交。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会就提供的名单副本,收取费用(影印费),A4大小每页一元五角;如需索取核实本(连影印费),A4大小每页一百六十一元五角。
警察牌照课备存已获注册或豁免注册的社团名单,公众人士可於本网页下载(请按此)或於办公时间内亲身到警察牌照课免费查阅。
警察牌照课地址:
香港湾仔军器厂街一号警察总部警政大楼十二楼
办公时间
逢星期一至五
早上九时至中午一时及
下午二时至五时四十五分
(公衆假期休息)
已获注册或豁免注册社团会获发一个以“REF.CP/ LIC/SO/19/”或 “REF.CP/SR/19/”起始的社团编号,列印在其社团注册证明书或社团豁免注册证明书的左上角或左下角。 社团编号亦载於香港警务处网页刊登的「已获注册或豁免注册的社团或分支机构名单」最左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