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 在航海、航海技术、船只指挥及管理方面提供专业意见与建议,并监督属下的警务人员和其他人员; |
(b) | 更新、搜罗和制作各类培训教材、视觉教具及训练纪录,并拟备教案、课程纲要等,确保课程、教官及考试∕评核过程的质素; |
(c) | 处理与其专业领域相关的人员编制文件,并向学员及其属下人员提供所须的培训; |
(d) | 确保安全有效地操作、维修和保管辖下各类型船艇及海事设备; |
(e) | 就其专业范畴及水警总区人员与客席学员(如有关的话)的培训,与警队其他单位、外部机构及其他政府部门联系;以及 |
(f) | 执行其他所需职务,例如管理模拟器、实行职安健措施、改良工作程序、测试设备,以及参与社区活动和海上巡游∕庆典。 |
(注:要穿着制服、轮班及/或不定时工作,并可能要在香港特区境外范围工作。)
(a) | 持有海事处处长所签发有效的一级(甲板高级船员)(商船船长)合格证书,或同等资历; |
(b) |
在以下职务上有最少一年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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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有十年行政,船只保养,航海或船艺训练,包括操控小型船只的经验; |
(d) | 有良好的工作纪录及领导才能; |
(e) | 有船长经验; |
(f) | 有使用电脑辅助导航仪器航海的经验; |
(g) | 符合语文能力要求,即香港中学文凭考试或香港中学会考中国语文科和英国语文科考获第2级或以上成绩,或具同等成绩;或在遴选督察的笔试中,考获中文及英文语文测验合格及能操流利粤语; |
(h) | 通过视力测试,包括视觉敏锐度测试及色觉测试。而配戴眼镜或隐形眼镜的人士亦可申请。申请人可在配戴矫视工具的情况下进行视觉敏锐度测试,但不包括色觉测试; |
(i) | 在《基本法及香港国安法》测试取得及格成绩﹔以及 |
(j) | 通过体格检验 (包括尿液验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