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頁載有適用於根據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8條或第13A條作出通知的公眾集會及公眾遊行的法律規定和相關資料,及就該等集會或遊行所施加的條件/修訂條件。本網頁所載列內容僅作一般參考用途。
警方會盡力把上述須通知並已作出通知的公眾集會或遊行的條件/修訂條件,盡快於有關集會或遊行舉行前上載於本網頁。儘管如此,上述的條件/修訂條件仍有可能因組織人作出短時間的通知或其他未能預知的因素而不能適時上載。
視乎情況,就組織人作出的『公眾集會通知』或『公眾遊行通知』,警方會向組織人簽發回覆信。如本網頁所載內容與上述回覆信內容不一致,則以警方向組織人所發出的回覆信爲準。
根據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規定,每個公眾集會或遊行中,集會或遊行的組織人或(如他不出席)由他指定代替他行事的人,須在整個集會或遊行進行期間出席。上述人士均須遵從警務人員向他發出的任何指示,以確保公共秩序及公共安全得以維持。本網頁所公佈的公眾集會或遊行的內容,並不會影響組織人或由他指定代替他行事的人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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