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 宵 花 市 特 別 交 通 安 排
警 方 將 在 全 港 多 處 實 施 特 別 交 通 安 排 及 人 群 管 理 措 施 , 以 方 便 市 民 前 往 年 宵 市 場 。
警 方 發 言 人 表 示 , 實 施 這 些 措 施 主 要 為 保 障 市 民 的 安 全 。
他 說 , 警 方 絕 不 容 忍 滋 事 份 子 對 其 本 身 及 其 他 人 造 成 危 險 。
「 我 們 會 向 滋 事 份 子 發 出 口 頭 勸 喻 及 警 告 , 若 他 們 仍 然 不 肯 改 善 的 話 , 我 們 會 採 取 執 法 行 動 。 」
市 民 不 應 在 人 多 擠 逼 的 地 方 使 用 噴 射 劑 , 以 免 對 公 眾 構 成 危 險 。 任 何 燃 放 爆 竹 煙 花 的 人 會 被 拘 捕 。
他 說 : 「 逛 花 市 的 市 民 為 自 身 安 全 , 必 須 保 持 忍 讓 、 禮 貌 及 克 制 , 尤 其 在 擠 逼 的 地 方 。 市 民 亦 應 留 意 場 內 的 指 示 牌 及 警 務 人 員 的 指 示 。 在 有 需 要 時 , 警 員 會 指 示 他 們 離 開 過 度 擠 逼 的 地 方 或 排 隊 。 」
市 民 應 小 心 保 管 個 人 財 物 , 及 照 顧 同 行 的 小 童 及 長 者 。
市 民 如 遇 罪 案 發 生 或 同 行 的 親 友 失 去 聯 絡 , 應 立 即 向 在 場 警 員 或 臨 時 報 案 中 心 報 告 。
在 交 通 安 排 方 面 , 發 言 人 呼 籲 市 民 盡 量 使 用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 由 於 銅 鑼 灣 區 部 分 道 路 將 會 被 封 閉 , 駕 車 人 士 應 盡 量 避 免 前 往 。
發 言 人 又 警 告 , 警 方 會 嚴 厲 對 付 非 法 泊 車 及 停 車 等 候 的 駕 駛 人 士 。
他 說 : 「 警 方 會 在 未 有 事 先 警 告 的 情 況 下 將 違 泊 的 車 輛 拖 走 。 」
他 亦 提 醒 乘 搭 地 鐵 的 市 民 切 勿 相 約 親 友 在 地 鐵 站 內 集 合 , 亦 不 應 攜 帶 金 屬 氣 球 乘 坐 地 鐵 。
他 說 : 「 在 繁 忙 的 地 鐵 站 內 的 公 眾 電 話 將 暫 停 服 務 。 繁 忙 地 鐵 站 的 部 分 出 入 口 會 封 閉 , 而 銅 鑼 灣 及 天 後 等 站 , 在 大 除 夕 會 改 為 單 向 入 口 或 出 口 。 乘 客 應 留 意 地 鐵 站 出 入 口 及 站 內 豎 立 的 指 示 牌 及 遵 守 在 場 警 員 及 地 鐵 職 員 的 指 示 。 」
維 多 利 亞 公 園
- - - - - -
( 甲 ) 封 路 措 施 :
以 下 封 路 措 施 由 即 日 至 一 月 二 十 七 日 期 間 在 有 需 要 時 實 施 :
1.波 斯 富 街 以 東 的 駱 克 道 ;
2.波 斯 富 街 以 東 的 謝 斐 道 ;
3.景 隆 街 ;
4.百 德 新 街 ;
5.記 利 佐 治 街 ;
6.糖 街 ;
7.介 乎 告 士 打 道 與 京 士 頓 街 之 間 的 加 寧 街 ;
8.京 士 頓 街 ;
9.介 乎 高 士 威 道 與 維 園 道 之 間 的 內 告 士 打 道 南 北 行 ( 除 緊 急 情 況 外 , 大 坑 道 天 橋 北 行 會 如 常 開 放 ) ; 及
10.在 有 需 要 時 , 除 專 利 小 巴 外 , 介 乎 高 士 威 道 與 留 仙 街 的 興 發 街 將 會 禁 止 車 輛 駛 入 。
( 乙 ) 下 列 交 通 安 排 於 二 十 五 日 實 施 :
行 人 專 用 區 ( 下 午 四 時 開 始 至 晚 上 十 二 時 ) :
1.景 隆 街 以 東 的 駱 克 道 ;
2.東 角 道 ; 及
3.百 德 新 街 以 西 的 記 利 佐 治 街 。
泊 車 位 暫 停 使 用 :
位 於 受 道 路 封 閉 措 施 街 道 內 的 公 眾 停 車 場 , 亦 會 於 下 午 四 時 至 翌 日 凌 晨 一 時 暫 停 使 用 。
( 丙 ) 下 列 交 通 安 排 將 於 一 月 二 十 六 日 及 一 月 二 十 七 日 實 施 :
行 人 專 用 區 ( 下 午 四 時 開 始 至 翌 日 凌 晨 四 時 ) :
1.景 隆 街 以 東 的 駱 克 道 ;
2.東 角 道 ; 及
3.百 德 新 街 以 西 的 記 利 佐 治 街 。
泊 車 位 暫 停 使 用 :
興 發 街 的 停 車 場 將 於 一 月 二 十 六 日 中 午 十 二 時 至 一 月 二 十 九 日 上 午 九 時 暫 停 使 用 ; 及 位 於 受 道 路 封 閉 措 施 街 道 內 的 公 眾 停 車 場 , 亦 會 於 下 午 四 時 至 翌 日 凌 晨 四 時 暫 停 使 用 。
( 丁 ) 下 列 交 通 安 排 將 於 一 月 二 十 八 日 實 施 :
行 人 專 用 區 ( 中 午 十 二 時 開 始 至 翌 日 凌 晨 七 時 ) :
1.景 隆 街 以 東 的 駱 克 道 ;
2.東 角 道 ;
3.百 德 新 街 以 西 的 記 利 佐 治 街 ; 及
4.白 沙 道 行 人 專 用 區 。
泊 車 位 暫 停 使 用 :
興 發 街 的 停 車 場 將 於 一 月 二 十 六 日 中 午 十 二 時 至 翌 日 上 午 九 時 暫 停 使 用 ; 及 以 下 的 公 眾 停 車 場 將 於 一 月 二 十 八 日 上 午 八 時 至 翌 日 上 午 七 時 暫 停 使 用 :
1.位 於 第 一 A 至 第 二 階 段 封 閉 道 路 內 的 停 車 場 ;
2.銅 鑼 灣 道 ;
3.介 乎 波 斯 富 街 與 馬 師 道 之 間 的 駱 克 道 ;
4.介 乎 堅 拿 道 東 與 波 斯 富 街 之 間 的 謝 斐 道 ( 包 括 的 士 站 ) ;
5.恩 平 道 ( 不 包 括 的 士 站 ) ;
6.百 德 新 街 ( 包 括 介 乎 記 利 佐 治 街 與 告 士 打 道 之 間 的 的 士 站 ) ;
7.新 會 道 ;
8.開 平 道 ( 不 包 括 專 線 小 巴 站 ) ;
9.敬 誠 街 ;
10.位 於 琉 璃 街 、 銀 幕 街 及 電 器 道 的 的 士 站 ;
11.波 斯 富 街 以 東 的 謝 斐 道 ;
12.清 風 街 ; 及
13.糖 街 的 小 巴 站 將 於 晚 上 七 時 起 停 止 使 用 。
第 一A階 段 ( 中 午 十 二 時 開 始 及 有 需 要 時 開 始 )
封 路 措 施 :
1.百 德 新 街 ;
2.京 士 頓 街 ;
3.記 利 佐 治 街 ; 及
4.加 寧 街 ;
的 士 站 及 專 利 小 巴 站 暫 停 使 用 :
1.位 於 百 德 新 街 的 的 士 站 將 會 暫 停 使 用 ; 及
2.位 於 百 德 新 街 的 專 利 小 巴 站 將 會 暫 停 使 用 。
第 一 階 段 ( 下 午 四 時 開 始 及 有 需 要 時 開 始 )
封 路 措 施 :
1.波 斯 富 街 以 東 的 駱 克 道 ;
2.波 斯 富 街 以 東 的 謝 斐 道 ;
3.景 隆 街 ;
4.糖 街 ;
5.渣 甸 街 及 介 乎 伊 榮 街 與 怡 和 街 之 間 的 內 邊 寧 頓 街 ;
6.介 乎 渣 甸 街 與 利 園 山 道 之 間 的 軒 尼 詩 道 西 行 慢 線 ;
7.介 乎 高 士 威 道 及 維 園 道 天 橋 落 斜 的 一 段 告 士 打 道 南 行 線 ;
8.大 坑 道 天 橋 南 行 ;
9.介 乎 永 興 街 與 清 風 街 之 間 的 興 發 街 南 行 線 ;
10.介 乎 帆 船 街 與 柏 景 台 之 間 的 電 器 道 ( 專 利 巴 士 、 居 民 車 輛 、 警 方 及 食 環 署 車 輛 除 外 ) 及
11.介 乎 祟 光 百 貨 與 利 園 山 道 之 間 的 怡 和 街 東 行 及 軒 尼 詩 道 慢 線 。
交 通 限 制 :
以 下 道 路 將 於 一 月 二 十 八 日 晚 上 七 時 至 翌 日 上 午 七 時 不 准 車 輛 行 駛 ( 專 利 巴 士 、 公 共 小 巴 及 電 車 除 外 ) :
1.摩 頓 台 ;
2.介 乎 波 斯 富 街 與 東 角 道 之 間 的 軒 尼 詩 道 東 行 ;
3.怡 和 街 東 行 ( 公 共 小 巴 只 可 在 介 乎 百 德 新 街 與 糖 街 之 間 的 一 段 怡 和 街 東 行 落 客 ) ;
4.介 乎 英 皇 道 與 禮 頓 道 之 間 的 高 士 威 道 西 行 ; 及
5.介 乎 怡 和 街 與 興 發 街 之 間 的 高 士 威 道 東 行 。
學 習 駕 駛 者 不 可 在 一 月 二 十 八 日 晚 上 七 時 至 翌 日 上 午 七 時 使 用 以 下 道 路 :
1.禮 頓 道 ( 介 乎 波 斯 富 街 與 黃 泥 湧 道 之 間 的 禮 頓 道 西 行 除 外 ) ;
2.天 樂 裡 ;
3.加 路 連 山 道 ;
4.東 院 道 ;
5.勵 德?h道 以 北 的 一 段 大 坑 道 ;
6.銅 鑼 灣 道 ;
7.歌 頓 道 以 南 的 一 段 電 器 道 ;
8.皇 後 大 道 東 以 北 的 一 段 摩 利 臣 山 道 ;
9.軒 尼 詩 道 東 行 ;
10.雲 景 道 以 西 的 一 段 天 後 廟 道 西 行 ; 及
11.灣 仔 道 東 行 。
改 道 措 施 :
1.介 乎 電 氣 道 與 興 發 街 之 間 的 琉 璃 街 將 改 為 單 程 西 行 。
第 二 階 段 ( 晚 上 八 時 開 始 及 有 需 要 時 開 始 ) :
封 路 措 施 :
1.介 乎 駱 克 道 與 軒 尼 詩 道 之 間 的 波 斯 富 街 ;
2.介 乎 軒 尼 詩 道 與 駱 克 道 之 間 的 堅 拿 道 東 ;
3.信 德 街 ;
4.介 乎 告 士 打 道 與 京 士 頓 街 之 間 的 加 寧 街 ;
5.介 乎 百 德 新 街 與 內 告 士 打 道 的 一 段 京 士 頓 街 東 行 線 ;
6.介 乎 京 士 頓 街 與 內 告 士 打 道 之 間 的 百 德 新 街 ;
7.介 乎 告 士 打 道 支 路 與 景 隆 街 之 間 的 內 告 士 打 道 旁 ;
8.大 坑 道 天 橋 北 行 ( 實 際 封 路 時 間 會 因 應 人 群 情 況 而 決 定 ) ; 及
9.介 乎 高 士 威 道 與 琉 璃 街 之 間 的 興 發 街 ( 實 際 封 路 時 間 會 因 應 人 群 情 況 而 決 定 ) 。
交 通 限 制 :
( 一 ) 以 下 道 路 將 不 准 車 輛 行 駛 ( 專 利 巴 士 、 專 線 小 巴 及 電 車 除 外 ) :
1.介 乎 渣 甸 街 與 波 斯 富 街 之 間 的 軒 尼 詩 道 西 行 ;
2.怡 和 街 西 行 ;
3.介 乎 高 士 威 道 與 琉 璃 街 之 間 的 一 段 興 發 街 ;
4.伊 榮 街 ( 前 往 富 豪 香 港 酒 店 的 車 輛 除 外 ) ;
5.介 乎 敬 誠 街 與 怡 和 街 之 間 的 邊 寧 頓 街 ( 車 輛 包 括 公 共 小 巴 須 右 轉 入 敬 誠 街 ) 。
( 二 ) 除 專 利 巴 士 外 , 所 有 在 天 樂 裡 的 車 輛 須 左 轉 入 軒 尼 詩 道 。
( 三 ) 由 維 園 道 / 東 區 走 廊 駛 出 的 車 輛 ( 專 利 巴 士 除 外 ) 不 可 左 轉 入 加 寧 街 , 車 輛 需 駛 往 告 士 打 道 並 在 信 和 廣 場 外 改 行 內 告 士 打 道 。
( 四 ) 沿 駱 克 道 及 謝 斐 道 東 行 行 駛 的 車 輛 需 左 轉 入 波 斯 富 街 。
改 道 措 施 :
介 乎 謝 斐 道 與 駱 克 道 之 間 的 波 斯 富 街 將 會 改 為 雙 程 北 行 及 南 行 。
第 三 階 段 ( 晚 上 九 時 開 始 ) :
封 路 措 施 :
警 方 會 因 應 當 時 需 要 , 決 定 是 否 封 閉 介 乎 摩 頓 台 與 銅 鑼 灣 道 之 間 的 高 士 威 道 第 一 線 。
交 通 限 制 :
1.車 輛 不 准 進 入 摩 頓 台 ( 專 利 巴 士 及 公 共 小 巴 除 外 ) ; 及
2.所 有 車 輛 須 在 大 坑 道 北 行 左 轉 入 一 條 支 路 往 銅 鑼 灣 道 ( 專 利 巴 士 除 外 ) 。
改 道 措 施 :
介 乎 摩 頓 台 與 東 院 道 之 間 的 銅 鑼 灣 道 將 改 為 單 線 雙 程 行 車 。
長 沙 灣
- - -
警 方 在 長 沙 灣 運 動 場 實 施 的 農 曆 年 花 市 特 別 交 通 措 施 , 有 關 安 排 將 於 一 月 二 十 七 日 上 午 八 時 至 一 月 二 十 九 日 上 午 八 時 實 施 :
( 甲 ) 交 通 改 道 :
由 荔 枝 角 道 至 長 沙 灣 道 的 一 段 發 祥 街 將 改 作 單 向 行 車 , 只 准 專 利 巴 士 及 上 落 客 貨 的 車 輛 駛 入 。
( 乙 ) 巴 士 站 遷 移 :
位 於 長 沙 灣 道 運 動 場 對 開 的 巴 士 站 將 暫 時 遷 往 長 沙 灣 道 近 興 華 街 。
( 丙 ) 暫 停 泊 車 :
- 位 於 幸 祥 街 的 咪 錶 泊 車 位 將 會 暫 停 使 用 ; 及
- 幸 福 街 、 幸 祥 街 及 介 乎 荔 枝 角 道 和 長 沙 灣 道 的 發 祥 街 將 禁 止 車 輛 停 泊 和 等 候 , 只 准 車 輛 上 落 客 。
花 墟
- -
警 方 在 花 墟 實 施 的 農 曆 年 宵 特 別 交 通 措 施 如 下 :
( 甲 ) 臨 時 道 路 封 閉
花 墟 道 與 洗 衣 街 的 交 界 由 即 日 至 一 月 二 十 九 日 上 午 八 時 封 閉 , 屆 時 花 墟 道 、 園 藝 街 、 園 圃 街 及 介 乎 洗 衣 街 和 園 圃 街 之 間 的 太 子 道 西 輔 助 道 路 亦 會 封 閉 。
警 方 會 視 乎 交 通 情 況 , 由 即 日 至 一 月 二 十 九 日 上 午 八 時 , 封 閉 以 下 路 段 :
(1)介 乎 太 子 道 西 及 界 限 街 之 間 的 洗 衣 街 ;
(2)介 乎 太 子 道 西 及 界 限 街 之 間 的 花 園 街 ; 及
(3)介 乎 通 菜 街 及 洗 衣 街 之 間 的 運 動 場 道 。
( 乙 ) 暫 停 使 用 的 士 站
位 於 花 園 街 介 乎 太 子 道 西 及 運 動 場 道 之 間 路 段 的 的 士 站 , 將 於 一 月 二 十 八 日 下 午 五 時 至 一 月 二 十 九 日 上 午 八 時 暫 停 使 用 。
( 丙 ) 暫 停 使 用 停 車 位
位 於 下 列 路 段 的 停 車 位 , 由 即 日 至 一 月 二 十 九 日 上 午 八 時 暫 停 使 用 :
- 介 乎 通 菜 街 與 洗 衣 街 之 間 的 運 動 場 道 ;
- 介 乎 太 子 道 西 及 界 限 街 之 間 的 花 園 街 ; 及
- 介 乎 通 菜 街 及 洗 衣 街 之 間 的 太 子 道 西 天 橋 底 下 路 段 的 電 單 車 車 位 。
觀 塘
- -
觀 塘 遊 樂 場 農 曆 年 宵 的 特 別 交 通 措 施 如 下 :
1.福 塘 道 將 由 一 月 二 十 八 日 晚 上 九 時 至 翌 日 上 午 四 時 封 閉 。
2.翠 屏 道 南 北 行 近 福 塘 道 的 巴 士 站 將 由 一 月 二 十 八 日 下 午 六 時 至 翌 日 上 午 四 時 暫 停 使 用 ; 及
3.佳 廉 道 咪 錶 泊 車 位 將 由 一 月 二 十 八 日 下 午 六 時 至 翌 日 上 午 四 時 暫 停 使 用 , 電 單 車 停 車 位 及 傷 殘 人 士 停 車 位 除 外 。
將 軍 澳
- - -
警 方 將 實 施 下 列 臨 時 交 通 安 排 , 以 便 舉 行 位 於 寶 康 公 園 的 年 宵 花 市 :
泊 車 位 暫 停 使 用 :
介 乎 寶 康 路 及 運 亨 路 的 一 段 運 隆 路 的 泊 車 位 將 於 一 月 二 十 七 下 午 二 時 至 一 月 二 十 九 日 上 午 七 時 暫 停 使 用 。
臨 時 的 士 站 :
一 月 二 十 七 至 一 月 二 十 九 日 期 間 , 學 林 裡 將 會 設 立 一 個 臨 時 的 士 站 作 上 落 客 之 用 。
黃 大 仙
- - -
下 列 特 別 交 通 措 施 將 由 一 月 二 十 八 日 下 午 六 時 至 翌 日 上 午 八 時 實 施 , 以 方 便 在 東 啟 德 遊 樂 場 舉 行 的 農 曆 年 宵 :
( 甲 ) 交 通 改 道 :
- 介 乎 六 合 街 至 景 福 街 的 一 段 四 美 街 將 改 為 單 程 南 行 ; 及
- 介 乎 四 美 街 至 景 康 街 的 一 段 景 福 街 將 改 為 單 程 西 行 。
( 乙 ) 臨 時 的 士 及 專 線 小 巴 站 :
臨 時 的 士 站 和 1 9 及 2 0 號 線 的 專 線 小 巴 站 將 設 於 景 福 街 南 行 近 新 蒲 崗 工 廠 大 廈 第 五 座 。
( 丙 ) 臨 時 封 路 :
介 乎 四 美 街 至 七 寶 街 的 一 段 六 合 街 將 會 封 閉 。
( 丁 ) 停 車 位 暫 停 開 放 :
位 於 四 美 街 、 景 福 街 ( 介 乎 四 美 街 與 爵 祿 街 ) 、 七 寶 街 及 六 合 街 的 泊 車 位 將 由 一 月 二 十 七 日 下 午 四 時 至 一 月 二 十 九 日 上 午 八 時 暫 停 使 用 。
荃 灣
- -
荃 灣 沙 咀 道 遊 樂 場 將 於 一 月 二 十 七 日 至 二 十 八 日 期 間 舉 行 年 宵 花 市 , 以 下 的 臨 時 交 通 安 排 於 一 月 二 十 七 日 下 午 六 時 至 及 一 月 二 十 八 日 凌 晨 四 時 實 施 :
封 路 措 施 :
以 下 道 路 將 會 封 閉 :
1 介 乎 路 德 圍 及 大 河 道 之 間 的 一 段 海 壩 街 ,
2 啟 康 街 ;
3 啟 志 街 ; 及
4 介 乎 圓 墩 圍 及 大 河 道 之 間 的 一 段 沙 咀 道 東 行 第 一 線 。
改 道 :
1 . 所 有 沿 路 德 圍 南 行 及 大 河 道 北 行 行 駛 的 車 輛 將 不 可 左 轉 入 海 壩 街 ; 及
2 . 所 有 沿 香 車 街 或 曹 公 街 行 駛 的 車 輛 , 必 須 轉 入 海 壩 街 東 行 , 再 於 路 德 圍 掉 頭 轉 入 海 壩 街 西 行 前 往 大 湧 道 。
公 共 小 巴 站 暫 停 使 用 :
位 於 福 來?h永 泰 樓 對 開 的 海 壩 街 公 共 小 巴 站 將 會 暫 停 使 用 。
電 單 車 停 車 位 暫 停 使 用 :
位 於 啟 康 街 的 電 單 車 停 車 位 將 會 暫 停 使 用 。
警 察 公 共 關 係 科 新 聞 公 布 第 二 號
完
二 ○ ○ 六 年 一 月 二 十 五 日 ﹙ 星 期 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