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 察 報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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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 方 提 醒 酒 牌 持 牌 人 留 意 非 法 賭 波 活 動

警 方 今 日 ( 五 月 十 三 日 ) 提 醒 領 有 酒 牌 處 所 的 持 牌 人 及 娛 樂 場 所 的 負 責 人 需 注 意 他 們 在 《 賭 博 條 例 》 的 有 關 條 文 下 的 責 任 , 以 及 如 發 現 在 其 處 所 內 有 非 法 賭 博 活 動 , 應 向 警 方 舉 報 。

警 方 發 言 人 說 : 「 隨 著 歐 洲 的 主 要 足 球 錦 標 賽 事 及 二 ○ ○ 六 年 世 界 盃 臨 近 , 各 警 區 現 正 派 員 向 酒 牌 處 所 的 持 牌 人 及 負 責 人 發 出 警 察 通 告 , 提 醒 這 些 人 士 留 意 在 他 們 轄 下 的 處 所 有 否 進 行 任 何 非 法 賭 波 活 動 。 」

發 言 人 說 , 警 察 通 告 內 新 增 兩 項 涉 及 這 些 人 士 的 責 任 的 條 文 及 持 牌 條 件 , 分 別 為 :

(i)處 所 或 場 所 的 持 牌 人 或 負 責 人 如 容 許 他 人 或 明 知 而 准 許 或 容 受 該 處 所 或 場 所 用 作 推 廣 或 便 利 收 受 賭 注 , 便 違 反 了 自 二 ○ ○ 二 年 五 月 生 效 的 賭 博 條 例 第16A、B、D條 , 一 經 定 罪 , 最 高 可 處 罰 款 五 百 萬 元 及 監 禁 七 年 。

(ii)持 牌 人 或 負 責 人 如 容 許 任 何 人 使 用 或 利 用 該 處 所 進 行 博 彩 遊 戲 , 便 違 反 其 中 一 項 的 酒 牌 持 牌 條 件 。

發 言 人 補 充 說 : 「 如 這 些 人 士 或 其 轄 下 處 所 的 員 工 發 現 在 其 處 所 內 有 任 何 非 法 賭 博 活 動 , 請 致 電 警 方 熱 線 二 八 六 ○ 八 三 六 六 舉 報 , 或 在 緊 急 情 況 下 , 致 電 九 九 九 報 警 。 」


警 察 公 共 關 係 科 新 聞 公 布 第 五 號



二 ○ ○ 六 年 五 月 十 三 日 ( 星 期 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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